關于東莞市商住小區電價問題的批復
2004-4-30 |
東莞市物價局:
你局《關于我市商住小區用電實行同網同價的請示》(東價[2003]29號)悉。經與省廣電集團有限公司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東莞供電分公司對新增商住小區的用電戶,一律按我局核定的該市城鄉用電同網同價標準抄表到戶。
二、 對尚未抄表到戶的商住小區,請東莞供電分公司加快接收工作。對不愿移交供電管理權的,你局可會同有關部門采取必要的措施促其移交,以盡快實現同網同價的目標。
三、 對目前暫時無法全面接管實行抄表到戶的商住小區實行臨時臺變電價,其中住宅用電為56分/千瓦時,商業用電為75分/千瓦時,最終用戶執行你市城鄉用電同網同價標準。上述臺變電價在東莞供電分公司接管商住小區供電后即行取消。
四、 上述規定從2004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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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5 11: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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