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產管理所、物業管理企業:
《東莞市物業管理示范住宅小區(大廈、工業區)考評暫行辦法》已經市建設局同
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東莞市物業管理示范住宅小區
(大廈、工業區)考評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住宅小區(大廈、工業區)管理,提高全市物業管理整體水平,創建東莞市物業管理示范住宅小區(大廈、工業區),根據省建設廳《轉發建設部住宅與房地產業司關于修訂全國物業管理示范住宅小區(大廈、工業區)標準及有關考評驗收工作的通知》(粵建函[2000]201號)及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示范住宅小區(大廈、工業區)考評工作均委托東莞市物業管理協會受理和負責初審,并推薦專家組成評審小組,由市房產管理局組織考評驗收工作。
第三條 達標考評申報的基本條件:
1、參評項目應符合城市統一規劃建設,配套設施齊全,住宅小區、工業區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別墅2萬平方米以上,大廈3萬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積占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達85%以上。
2、物業管理企業已建立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3、物業管理企業無重大責任事故。
4、未發生經主管部門確認屬實的有關收費、服務質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訴。
第四條 考評申報材料包括:
1、東莞市物業管理示范項目達標申報表
2、規劃、建設、使用概況及財務狀況
3、物業管理總結報告
4、業主委員會材料
5、無重大責任事故、重大投訴證明材料
以上材料按順序整理裝訂成冊
第五條 考評工作通過聽取匯報、查閱資料、現場查看、征詢意見等方式,以打分和綜合評價相結合的形式進行。評分標準及評分細則執行全國物業管理示范項目標準及評分細則,分值不得低于90分。
第六條 考評驗收結束后,市房產管理局對達標項目授予“東莞市物業管理示范小區(大廈、工業區)”的稱號,給予表彰;對達到廣東省或全國物業管理示范項目標準的,由市房產管理局向省建設廳申報。
第七條 考評工作每年一次。對已獲得示范小區(大廈、工業區)稱號的項目,市房產管理局每三年進行一次復驗。
復驗中,對管理水平確實下降、群眾意見較大、達不到標準、不能起到先進示范作用的物業管理項目,將督促其整改,并取消其榮譽稱號。對獲得省級或全國稱號的,提出撤消原稱號的意見,報省建設廳或建設部批準。
第八條 申報時間為每年4月20日前,5月底前進行綜合考評。
第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東莞市房產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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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5 11: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