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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業管理投訴處理暫行辦法





深住〔2003〕106號
各區住宅(建設)局:
   現將《深圳市物業管理投訴處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深圳市物業管理投訴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物業管理行業監管,規范物業管理各方主體的行為,建立有效的投訴處理機制,更好地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深圳市群眾逐級上訪和分級受理制度實施辦法》以及物業管理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物業管理投訴是指投訴人所投訴內容與物業管理有直接關系的投訴。
  第三條  深圳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局)和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局)是受理及處理投訴的行政機構。市、區局應當設立投訴受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投訴。市、區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受理機構的名稱、辦公地點和投訴電話。
深圳市物業管理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受市局的委托承擔物業管理投訴的調查、協調等事務性工作。
  第四條  物業管理投訴受理實行分級負責,先區局、后市局逐級受理,及時、就地依法解決問題的原則。

第二章  投訴的受理

  第五條  所有投訴由區局直接受理,市局原則上不受理越級投訴;對區局協調、處理不服的以及重大投訴由市局登記受理。
  第六條  市、區局應熱情接待投訴人員,認真聽取投訴意見,耐心解答投訴人的疑問。能夠立即解決的,應明確給予答復;不能及時解決的,應明確告訴投訴人答復時間和聯系電話,并做好相應的記錄。
  第七條 下列投訴不屬受理范圍:
 ?。ㄒ唬┩对V人所投訴內容與物業管理無直接關系;
 ?。ǘ┩对V的對象、內容、要求不明確,無法查處的;
 ?。ㄈ┩对V人與被投訴人曾達成調解協議并已執行的;
 ?。ㄋ模┮呀浕蛘邞斖ㄟ^訴訟、行政復議、仲裁解決的;
 ?。ㄎ澹┰谕对V事項辦理期間重復投訴的;
 ?。┩对V人要求財產和人身損害賠償的;
 ?。ㄆ撸┎环戏?、法規有關規定的。
  第八條  投訴應提供的材料
  投訴人投訴時需提供文字材料或投訴人簽字蓋章的詳細筆錄,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对V人的姓名(名稱)、住址、郵編、聯系電話,聯名投訴的需提供所有投訴人的簽字和聯系電話;
 ?。ǘ┍煌对V人的姓名(名稱)、地址、郵編、聯系電話;
 ?。ㄈ┩对V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ㄋ模┩对V的要求;
 ?。ㄎ澹┡c投訴事實有關的證據和證明;
 ?。┦?、區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第九條  投訴受理登記
  市、區局應對投訴進行審查,并作如下處理:
 ?。ㄒ唬┦聦嵡宄?,屬于本辦法規定受理范圍的,登記受理并出具受理回執。
 ?。ǘ?屬于本辦法規定受理范圍,但證據證明材料不足的,由投訴人補充相關材料后,登記受理并出具受理回執。
 ?。ㄈ┎粚儆诒巨k法受理范圍的,不予受理,并將不受理的原因告知投訴人,引導、告知其向相應職能部門或者直接責任單位提出。
 ?。ㄋ模儆趨^局受理范圍的,市局一般不予受理或登記后轉區局受理,區局受理后出具受理回執。
  受理回執等表格由市局統一印制。
  第十條  采用走訪形式的投訴人,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對超過5人的集體上訪,不出具受理回執和處理意見書。
  第十一條  對來訪人員中的傳染病人、疑似傳染病人、精神病人以及不遵守信訪秩序、影響接待工作的人員,市、區局應當按照《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 投訴的辦理及結果反饋

  第十二條  屬區局受理范圍的投訴件,由區局組織人員進行辦理。
  屬市局受理范圍的投訴件,由市局組織人員辦理。必要時可由市局牽頭,組織有關區局成立小組共同辦理。
  第十三條  投訴的辦理程序
 ?。ㄒ唬┦?、區局對登記受理的投訴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被投訴人,被投訴人應在收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復。市、區局在收到答復后的20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調查,根據查證的事實依照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做出處理決定并在3個
工作日內將處理決定書面通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
 ?。ǘ┍煌对V人收到市、區局投訴受理的通知,在規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又不答復的,視同認可投訴事實,市、區局應在答復日期滿后的20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決定并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
 ?。ㄈη闆r復雜,涉及雙方重大利益的投訴,市、區局可適當延長受理和作出處理決定的時間。
  第十四條  投訴的處理決定
  市、區局對物業管理投訴,在查證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做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區局應將較大投訴的行政處理決定報市局備案。
  上級有關部門以及同級信訪辦、監察局等部門轉來的重要投訴件,市、區局應在規定的限期內將處理結果向其報告或反饋。
  第十五條  投訴人和有關單位、個人對市、區局做出的處理決定,應當遵守、執行。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意見書后30個工作日內請求原辦理單位復查或到上一級主管單位請求復查。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投訴件辦理過程中,市局、區局承辦人員、主管人員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投訴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屬市局受理的投訴件,由市局委托協會辦理,協會應組織人員進行調查、協調,須行政處理的由協會提出意見后報市局做出處理決定。
  第十八條 對在處理投訴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局或由市局建議其上級主管單位給予獎勵。工作人員在處理投訴事件過程中不履行職責、推諉、敷衍、拖延的,有關主管單位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市局、區局、協會承辦人在投訴結束后,應將形成的文書、圖片、照片等編目裝訂、立卷歸檔,并以年度為單位進行分類統計。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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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20367 次     2005/11/5 9: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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