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價函[2001]165號
廣州城市用電服務有限公司:
你司《關于開展居民住宅公共用電電量攤分工作中存在問題的報告》(電城電[2001]06號)收悉。鑒于部份用戶不同意原來的公共用電電量攤分辦法,造成你司電費收繳困難,經研究,現復如下:
一、對已實行一戶一表的非住宅小區(樓宇)、住宅小區,如用戶同意由供電部門攤分公共用電量的,經用戶委托可繼續由你司攤分公共用電。
二、如用戶不同意由供電部門攤分公共用電電量的,非住宅小區公共用電由用戶自行攤分;住宅小區公共用電由物業公司與用戶協商確定攤分辦法后攤分。
廣州市物價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閱讀:
12841
次
2005/11/5 9: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