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國房字[2003]621號
各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為依法開展物業管理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物業管理條例》和《廣州市物業管理辦法》賦予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現對市、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區局)物業管理工作職責明確如下:
一、市局的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物業管理規范性操作文件;
(二)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審核發證工作;
(三)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年審的核準工作;
(四)指導物業管理協會開展工作;
(五)負責涉及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的行政執法工作;
(六)負責協調處理本市的物業管理重大投訴案件。
廣州市機關用房管理所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指導、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
二、區局的職責:
(一)貫徹和落實物業管理政策法規;
(二)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年審的初審工作;
(三)負責指導轄區內業主籌備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負責業主委員會的備案工作;
(四)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的指導、監督和管理,負責物業管理招投標的備案工作;
(五)負責物業管理從業人員的管理;
(六)物業管理手冊的跟蹤檢查工作。
(七)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投訴的調查處理工作;
(八)除涉及物業管理企業資質以外的行政執法工作。
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關于開展物業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穗國房字[1999]177號)同時廢止。
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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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4 17: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