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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廣州市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明碼標價實施細則》的通知





穗價[2004]218號 

各區、縣級市物價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明碼標價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廣州市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明碼標價實施細則》
 

 廣州市物價局

○○四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廣州市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明碼標價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的管理,規范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標價行為,維護車主和停車場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原國家計委《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以及《廣州市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含增城市、從化市)依法從事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本實施細則規定公開標示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價格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區、縣級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本實施細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場明碼標價的管理。

第四條 廣州市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價牌(以下簡稱標價牌), 分別按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三種定價形式,使用不同的格式、內容和顏色制作(式樣見附件)。

(一)屬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標價牌由市物價局價格監督檢查分局負責制作,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分級核發。

(二)屬市場調節價管理的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標價牌,停車場經營者可按規定的格式和顏色自行制作標價牌。標示式樣見附件或通過《廣州價格信息網》(網址:www.gzwjj.gov.cn)下載。

(三)屬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因行業特點需制作特色標價牌的,需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核監制后方可制作使用。

第五條 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明碼標價實行三色標價牌制度。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場使用藍色標價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場使用綠色標價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場使用黃色標價牌。

第六條 各類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收取停放保管服務費的,應按照其不同的定價形式使用不同類型的標價牌,并在停車場入口處或交費處等醒目位置公開標示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

(一)機場、車站(含火車站、公共交通樞紐站,下同)、碼頭、交易會和大型體育場館等配套停車場的明碼標價,使用《廣州市機場、車站、碼頭、交易會和大型體育場館配套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標價牌》(藍色)。

(二)路內人工收費停車場的明碼標價,使用《廣州市路內人工收費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標價牌》(藍色)。路內停車場自動收費停車設施使用費的明碼標價,使用《廣州市路內停車場自動收費停車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標價牌》(藍色)。

(三)旅游景點配套停車場和為旅游景點提供停車保管服務的停車場的明碼標價,使用《廣州市旅游景點配套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標價牌》(藍色)。

(四)海關、口岸配套停車場的明碼標價,使用《廣州市海關、口岸配套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標價牌》(藍色)。

(五)公安、交通執法部門暫扣、暫存交通事故、故障和違法車輛的專用停車場的明碼標價,使用《廣州市交通事故、故障和違法車輛專用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標價牌》(藍色)。

(六)一、二、三類地區的公共露天停車場的明碼標價,使用《廣州市公共露天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標價牌》(綠色)。

(七)住宅小區的室內和露天停車場(含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與居民住宅區共用的室內和露天停車場,下同)的明碼標價,使用《廣州市住宅小區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標價牌》(綠色)。

(八) 商場、賓館酒店、娛樂場所、商業寫字樓等配套停車場的明碼標價,使用《廣州市商場、賓館酒店、娛樂場所、商業寫字樓配套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標價牌》(黃色)。

(九)室內專業停車場(含機械式立體停車場)的明碼標價,使用《廣州市室內專業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標價牌》(黃色)。

(十)物流園區、專業批發市場配套停車場的明碼標價,使用《廣州市物流園區、專業批發市場配套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標價牌》(黃色)。

第七條 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明碼標價,主要標示內容包括:停車場類型、停放車輛類型、定價形式、計收方式、收費標準、免費停車時限、停放服務收費優惠政策和價格舉報電話等,公共露天停車場還應標明所屬地段。

第八條  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標價牌的申領和核發。經營者申領機動車停車場標價牌時,應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須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場還應提供價格主管部門審核許可收費的文件。

(一)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路內等停車場,憑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批文件,到廣州市物價局價格監督檢查分局申領標價牌。

(二)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公共露天停車場、住宅小區配套停車場,由經營者提出申請,報所在區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區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核發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標價牌。

(三)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商場、賓館酒店、娛樂場所、商業寫字樓、物流園區、專業批發市場配套的停車場、室內專業停車場的經營者,按本實施細則規定自行制作機動車停車場標價牌。

(四)醫院、學校、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文化宮、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內設的停車場,原則上不得收費,確需收費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后,到同級價格監督檢查機構申領標價牌。

   第九條 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必須申領相應的機動車停車場標價牌后方可進行收費。嚴禁使用不屬于本場類型的標價牌;嚴禁高于標價收取費用;不得收取未予標明的任何費用。

第十條 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收費登記制度。健全財務管理制度,使用稅務部門統一的票據。收費員應當佩戴明顯標志,接受社會和價格監督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停車場經營者因經營需要,采用電子觸摸屏或滾動式電子熒屏明碼標價的,應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顏色進行標示,其標價式樣需經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審核后,方可制作使用。

第十二條 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對申領機動車停車場標價牌的經營者,需按照《廣州市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穗價[2004]217號)認真進行審核,凡符合申領條件的給予辦理,不符合條件不予辦理。

第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原國家計委《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依法查處。

    第十四條  增城市、從化市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廣州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4年11月15日起實行。原《關于辦理廣州市機動車停車場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標價牌有關問題的通知》(穗價[2002]163號)同時廢止。原《廣州市機動車停車場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標價牌停止使用。 

附件:廣州市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標價牌式樣

附表7-1

廣州市住宅小區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標價牌(綠色) 

收費單位:                     編號:

停車場類型:室內                        單位:元/輛

車  型

時  間

收費標準

說  明

小  車

載重2噸以下(含2噸)載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種機動車

每 小 時

2.5

1.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超過3小時不足12小時的按12小時最高限價計算;連續停放超過12小時的按上述收費標準累加收費。

2.本收費標準為最高限價。

3.停車不超過30分鐘的(含30分鐘),免收停放保管服務費,超過免費停放保管時限的,按實際停放時間計費。

4.執行任務的軍、警(含粵“О”牌)車輛;執行緊急任務消防車、救護車、救災搶險車和殯葬車免收停放保管服務費。

5.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停放保管時間在3小時內免收停放保管服務費。超過3小時后,以毎12小時為一次,按次收費,收費標準為1元/次。按月停放的,月保收費為室內停車場30元,露天停車場20元。停放時車主應當出示本人的殘疾人證和車輛行駛證。

12小時限價

7.5

月  保

400

大  車

載重2噸以上至10噸(含10噸)或載客20座以上的各種機動車

每 小 時

3.5

12小時限價

10.5

月  保

560

超大型車

載重10噸以上的各種貨車

每 小 時

12小時限價

月  保

摩托車

含二輪和三輪摩托車

按次(12小時)計費

2

月  保

60

批準機關

廣州市物價局

批準文號

穗價[200 ]  號

價格舉報電話:12358                                                     廣州市物價局價格監督檢查分局監制

 

附表7-2

廣州市住宅小區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標價牌(綠色) 

收費單位:                    編號:

停車場類型:露天                   單位:元/輛

車  型

時  間

收費標準

說  明

小  車

載重2噸以下(含2噸)載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種機動車

每 小 時

1

1.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超過3小時不足12小時的按12小時最高限價計算;連續停放超過12小時的按上述收費標準累加收費。

2.本收費標準為最高限價。

3.停車不超過30分鐘的(含30分鐘),免收停放保管服務費,超過免費停放保管時限的,按實際停放時間計費。

4.執行任務的軍、警(含粵“О”牌)車輛;執行緊急任務消防車、救護車、救災搶險車和殯葬車免收停放保管服務費。

5.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停放保管時間在3小時內免收停放保管服務費。超過3小時后,以毎12小時為一次,按次收費,收費標準為1元/次。按月停放的,月保收費為室內停車場30元,露天停車場20元。停放時車主應當出示本人的殘疾人證和車輛行駛證。

12小時限價

3

月  保

150

大  車

載重2噸以上至10噸(含10噸)或載客20座以上的各種機動車

每 小 時

2

12小時限價

6

月  保

300

超大型車

載重10噸以上的各種貨車

每 小 時

3

12小時限價

9

月  保

450

摩托車

含二輪和三輪摩托車

按次(12小時)計費

1

月  保

40

批準機關

廣州市物價局

批準文號

穗價[200  ]  號


價格舉報電話:12358                                                     廣州市物價局價格監督檢查分局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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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22623 次     2005/11/4 17: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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