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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廣州市物業管理專家管理規定》的通知





穗國房字〔2004〕76號

(廣州市國土房管局2004年2月4日發布,2004年4月1日起實施)

 各區國土房管局:

為規范我市物業管理,促進物業管理行業發展,維護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等的合法權益,建立物業管理專家系統,引導物業管理各方主體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我局制定了《廣州市物業管理專家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四年二月四日

附件

廣州市物業管理專家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物業管理,促進物業管理行業發展,維護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等的合法權益,建立物業管理專家系統,引導物業管理各方主體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專家的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物業管理專家從事物業管理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四條 物業管理專家應由專業從事物業管理行業的人員擔任,行業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在職工作人員不得擔任物業管理專家。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可向廣州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擔任廣州市物業管理專家:

    (一) 工作單位為廣州市(區)物業管理協會會員單位,且具備三級(包括三級)以上物業管理資質;

    (二) 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八年以上且擔任項目經理(物業管理處主任)三年以上;

    (三) 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和本科以上學歷;

    (四) 熱心物業管理行業發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以及較高的聲譽。

    第六條 經廣州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考核,確定符合條件的物業管理專家,受當事人委托,參與以下工作:

    (一) 廣州市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考評工作;

    (二) 廣州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工作;

    (三) 廣州市物業管理企業業績的評定工作;

    (四) 廣州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物業管理行業指導工作;

    (五) 物業管理重大糾紛案的協調工作;

    (六) 物業管理政策法規的調研和宣傳工作;

    (七) 受委托的其他物業管理工作。

    第七條 廣州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廣州市物業管理專家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廣州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取消其物業管理專家資格:

    (一) 本人自愿退出的;

    (二)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 不再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

    (四) 無正當理由放棄當事人委托的事宜累計三次以上的;

    (五) 嚴重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或發生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物業管理重大投訴事件的;

    (六) 徇私舞弊,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七) 被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或被職能機關認定有犯罪行為的;

    (八) 其他不適宜擔任物業管理專家的情形。

    第九條 物業管理專家因故不能參加物業管理項目考評、招投標評標工作的,應及時向邀請方書面說明原因。

    第十條 物業管理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一) 是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 與受委托參與的工作項目有利害關系的;

    (三) 與當事人有下列關系,可能影響公平原則的:
    ⒈當事人事先提供咨詢或者顧問服務的;
    ⒉當事人在同一單位工作的;
    ⒊法律規定的其他關系。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專家在受委托參與的工作項目中不正當收受財物或獲取其他不正當得益的,視情節輕重,由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取消其物業管理專家資格,并責令返還不正當得益;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專家不得向外界透露參與工作項目的商業秘密及招投標等情況。

    第十三條 縣級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參照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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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11087 次     2005/11/4 17: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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