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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企業的代收費用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8]2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物業管理企業代收費用是否計征營業稅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精神,現通知如下:
    物業管理企業代有關部門收取水費、電費、燃(煤)氣費、維修基金、房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業務,因此,對物業管理企業代有關部門收取的水費、電費、燃(煤)氣費、維修基金、房租不計征營業稅,對其從事此項代理業務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當征收營業稅。
    維修基金,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財政部《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財基字{1998}7號)的規定,接受業主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維修基金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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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15037 次     2005/11/4 11: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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