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建設廳:
你廳《關于<物業管理條例>有關條款解釋的請示》(黑建函[2003]12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作為《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中“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的依據。
二、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的劃分,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應當通過合同約定來確定;沒有合同或者合同沒有約定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供應價格已包含了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由相應的供應單位承擔。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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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4 10: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