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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發改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物業服務企業:

為進一步貫徹實施《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17號),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穩定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普通住宅在銷售前,建設單位應當擬定物業服務方案,依法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確定物業服務等級,并于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報送所在地行政審批部門備案,住建部門和發改部門應按照備案信息依法履行監管責任。

二、物業服務企業因政府指導價變動或者因服務成本變化需要調整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標準的,應當嚴格按照《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相關規定執行,并在調整物業公共服務費標準之日起10日內向所在區縣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三、因建設單位分期開發、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設施設備、道路通行、綠化環境等未能達到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標準的,屬于普通住宅前期物業的,其物業公共服務費減免比例按照不低于約定收費標準的30%執行;差額部分由建設單位補償給物業服務企業。

四、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6個月以上的,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前提出,經物業服務企業確認(原則上以水、電、氣使用情況為衡量標準,具體通過房屋空置協議約定)后,其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自空置之日起按照不超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60%交納。

五、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前期物業服務過程中,車位超過1個月未停放機動車的,應由車位使用人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前提出,經物業服務企業確認后,自車位未停放機動車之日起免收停車服務費。

六、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相關規定扣除相應的管理費的,按照收益資金的20%扣除。

七、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和機動車停放費等相關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仍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八、本通知規定的政府指導價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和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減免相關規定、公益資金扣除比例,適用范圍為歷下區、市中區、天橋區、槐蔭區、歷城區及高新區,其他各區縣可參照執行。

九、本通知由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按照職責分別負責解釋。

十、本通知自2019年 8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

 

濟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7月30日

 


關鍵字查詢:山東

閱讀: 14296 次     2019/8/5 16: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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