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居委會):
為進一步規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管理工作,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利益,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財政部【2017】第165號)文件精神,制定了《保定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保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保定市財政局
2017年4月1日
保定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管 理 規 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2007]第165號)、《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規定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排水管道、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顚S?、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負責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與使用工作。
各縣(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歸集、管理與使用工作。
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交存
第七條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購買人應當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未按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給購買人。
第八條出售公有住房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在核對完成后,由售房單位劃轉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進行統一管理。
第九條售房單位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在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后30日內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移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
第十條房屋所有權轉讓時,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余額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第十一條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首期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數額的具體標準為:
(一)多層住宅(七層及七層以下):
不配備電梯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積80元;
配備電梯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00元。
(二)高層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30元。
(三)非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30元。
(四)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五)拆遷安置房屋參照商品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由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售房單位所有。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代管。
各縣(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應當委托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四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托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第十五條業主大會成立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轉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大會應當委托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二)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所在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應當通知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
(三)各市、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并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六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后的賬目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接受所在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專戶管理銀行、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售房單位應當出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第十八條 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賬目管理單位應告知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及時續交。
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九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 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 市、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通過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 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 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二) 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 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 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 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并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經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市、縣住宅專項資金管理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 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 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小區無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的,由轄區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業主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手續。
第二十三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規定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辦理;
(二)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發生前款情況后,未按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市、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售后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 屬于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 專屬一幢樓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該樓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 專屬一個單元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該單元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五條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經分攤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二十六條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 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二) 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三) 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 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五)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明確規定不得列支的項目。
第二十七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緊急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可啟動應急維修程序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 屋面防水嚴重損壞、污水管道破裂外溢、建筑外墻面或公共構件嚴重脫落松動、道路塌陷等出現安全隱患的;
(二) 共用電梯運行存在安全隱患的;
(三) 消防設施出現故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下達消防監督檢查記錄或者出具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的;
(四) 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其它情況。
啟動應急維修程序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竣工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應在小區內公示7天。
第二十八條工程造價在1萬元(含)以上的,應提交結算審核報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應定期對開發建設單位、售房單位進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項審計。
第三十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一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門有關規定。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售房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七條將房屋交付購買人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移交執法部門處罰。
售房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九條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后不移交的,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對售房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追繳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并移交執法部門處罰;涉嫌挪用的,移交執法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挪作他用的,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有關責任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移交執法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業主委員會未按規定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手續或未按規定驗收維修工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應負責賠償,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業主未按照本規定交存、續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拒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實行。原有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
第四十條 本規定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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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25 1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