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物價局、住建局,各物業服務企業:
根據《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現代物業服務業的實施意見》(杭政辦〔2013〕5號)和杭州市物價局杭州市房產管理局《關于印發<杭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杭價服〔2009〕68號)有關規定,為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可持續發展,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物業服務市場秩序。經研究,決定調整普通住房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市區(蕭山區、余杭區、富陽區除外)普通住房前期物業服務基準收費標準調整為:有電梯住房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下同)甲級2.20元,乙級1.70元,丙級1.25元,丁級0.95元;無電梯住宅甲級1.80元,乙級1.30元,丙級0.95元,丁級0.75元。
二、具體收費標準可在25%幅度內確定;各等級收費標準不包括電梯、增壓水泵、小區水系、中央空調等高能耗設施設備運行消耗的能耗費。能耗費可以包含在物業服務費中按包干列支,也可以按實向業主另行分攤。
三、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收費不得高于丙級收費標準。
四、其他相關物業服務的政策仍按《關于印發<杭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杭價服〔2009〕68號)的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下發前已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普通住房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仍按原合同約定執行。
六、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實施。
杭州市物價局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201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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