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發〔2010〕636號
各區縣建委、房管局,各有關單位:
為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等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使用安全,指導建設單位規范制定臨時管理規約,根據《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號)、《北京市城鎮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綜合治理辦法》(京政發[2010]17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將《北京市住宅區臨時管理規約制定規范》和《北京市住宅區臨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房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并在銷售場所公示。
二、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房屋前向物業買受人明示臨時管理規約,并予以說明。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三、各區縣建委、房管局要積極做好制定規范和示范文本的宣傳和推行工作,引導建設單位規范制定臨時管理規約。
四、當事人可登錄 “北京建設網”(www.bjjs.gov.cn)查閱并下載電子版示范文本。
五、《北京市住宅區臨時管理規約制定規范》和《北京市住宅區臨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自發布之日起啟用,非住宅區參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 《北京市住宅區臨時管理規約制定規范》
2. 《北京市住宅區臨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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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9 16: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