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辦發〔2006〕48號
各鎮人民政府,管理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為了切實加強我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進一步規劃小區物業管理用房等共用設施設備的配置,依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及省、鞍山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實際,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現將《海城市住宅工程物業管理共用設施配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海城市住宅工程物業管理共用設施設備配置管理辦法
為切實加強我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進一步規范小區物業管理用房等共用設施設備的配置,現依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及省、鞍山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二、城市新建住宅區要嚴格按國家有關規范標準進行規劃和建筑設計,并提供符合物業管理要求的相關設施、設備。
三、新建住宅區應充分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其規劃設計方案應包含物業用房、道路、綠地、停車場(車庫)等共用設施設備和共用場地。
四、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同時,應向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提出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請求,同時辦理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登記備案手續。
五、新建住宅區物業用房應符合以下標準:
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5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區,建設單位應提供不少于110平方米的物業管理用房;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萬平方米,相應增加不少于10平方米的物業管理用房。
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區,應提供不少于80平方米的物業管理用房;單體插建樓應提供建筑面積0.5%的物業管理用房。
物業用房提供應充分考慮辦公及群眾辦事方便,原則上配置一層住宅,或在規劃許可的條件下另建。
六、建設規模小的住宅工程,無法提供滿足物業管理要求的物業管理用房面積的,應按物業用房比例向物業管理單位繳納用于建設和購置本物業區域內的物業管理辦公用房的價款。
七、新建住宅工程,應按規劃條件提供和配置必要的道路、公共綠地、消防設施、非機動車車庫(車場)、公益性文體設施等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和共用場地。
八、新建住宅區域內的自行車棚、停車場等共用設施設備和共用場地,已攤入房屋銷售面積的,屬全體業主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出售和從事經營活動。
九、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物業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未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提供物業管理用房,或者繳納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購買物業管理辦公用房的價款,并給予警告,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十一、未提供相關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工程竣工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不予工程驗收備案。
十二、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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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9 15: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