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規范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行為,保護車主和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關于印發<廣東省物價局關于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價[2009]23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江門市行政區域內經營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并收取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的各類經營行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口頭或者書面的合同、協議、約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機動車停車位,并收取相關費用的,收費標準應依據本細則第七條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停車場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經營資質,維護場內車輛停放秩序和行駛秩序,防止車輛毀損、滅失;車輛交付停車場停放保管后,停車場經營者在保管期間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車輛毀損或者丟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條 在保證交通暢通,不影響社會治安環境的條件下,鼓勵設置臨時性免費停車場所,鼓勵社會公益性場所提供免費停車服務。
第六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實施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應當有利于貫徹執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鼓勵各類資本投資停車場的建設;遵循合理補償經營成本,依法納稅、保本微利的原則,綜合考慮停車場的設施等級、服務功能、服務對象、地理位置、市場供求關系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實行區別定價,按照簡明清晰、科學合理、便民利民的要求設定收費方式及標準,并依法組織價格聽證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第七條 江門市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三種形式。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經營者要將收費標準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臺山、開平、鶴山、恩平市價格主管部門要將收費標準報江門市價格主管部門備案;蓬江、江海、新會區價格主管部門將核定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上報江門市價格主管部門統一平衡后,由蓬江、江海、新會區價格主管部門發文執行:
(一)室內專業停車場(政府全額或參與投資興建的除外)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停車場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室內專業停車場是指由以提供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為主營業務的經營者設置在建筑物內,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獨立產權,所有停車位均有頂蓋遮攔,具備防曬、防雨功能的停車場。
(二)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物流園區和專業市場等配套停車場、居民住宅區的停車場所以及設在城市郊區地段的露天停車場的機動車停車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經營者在停車場所在地的各市(區)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制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三)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口岸配套停車場、公交樞紐站及地鐵、輕鐵換乘站停車場、路內人工停車場和咪表自動收費停車設施、政府全額或參與投資建設的室內專業停車場,以及設在城市市區地段的露天停車場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具體收費標準(除路邊停車自動收費)由停車場所在地的各市(區)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制定。江門市區(含蓬江、江海、新會區)的路邊停車自動收費(咪表停車收費)由江門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制定。臺山、開平、鶴山、恩平市的路邊停車自動收費(咪表停車收費),由各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制定。
(四)機動車輛因交通違章、交通事故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暫扣、拖曳至指定停車場停放所產生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具體收費標準由停車場所在地的各市(區)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制定。
第八條 醫院、學校、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文化宮、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內設停車場,原則上應免費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為合理調節、利用停車服務資源或彌補正常服務費用支出確需收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所在地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優先滿足服務對象停車需求的原則從低制定。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停車服務費:
(一)進入居民住宅區停車場、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與居民住宅區共用的停車場停車不超過30分鐘的;
(二)進入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車場,以及其它經批準允許收費的各類停車場(不含咪表自動停車設施及第(一)項所列停車場)停車不超過15分鐘的;
(三)軍警車輛、實施救助的醫院救護車及市政工程搶修車輛。
第十條 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依據下列規定區別車型大小和不同時段計費:
(一)車型分類為:摩托車、小車、大車、超大型車四類。小車為載重2噸以下(含2噸)或載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種機動車;大車為載重2噸以上至10噸(含10噸)或載客20座以上的各種機動車;超大型車為載重10噸以上的各種貨車。
(二)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可以按次、小時、天、月、年為單位計費,也可以根據車位供求關系實行累進或遞減計費。以天(起止時間連續累加24小時為1天)為計費單位的,同一車輛在同一天內多次進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費。
(三)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時段可分夜間、白天和晝夜,也可根據實際將停車時段分為繁忙時段和非繁忙時段。不同時段可實行不同收費標準,但跨時段前后不同收費標準的差異不應過大。
第十一條 對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經營者應當向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領取收費證明,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提供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的各類經營者,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經營場所進出口的顯著位置,用標價牌標明停放保管服務內容、停放保管服務費收費依據、收費標準、計費方法、免費停放保管時限、投訴舉報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
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牌由各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統一的格式監制,采用不同的顏色標牌來區分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十三條 機動車進入停車場時,停車場應當提供明確標示或者能夠準確記錄機動車牌號、進入時間的記錄牌或卡,機動車駛離停車場憑該記錄牌或卡交納停放保管費。
提供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的各類經營者,收取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時,應向停放車輛人提供稅務部門監制的票據。
第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對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不實行明碼標價、價格欺詐等各類價格違法行為,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span>
第十五條 對社會反應強烈,明顯不合理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所在地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應及時糾正;所在地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未及時糾正的,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
第十六條 各市(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依據本細則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政策。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江門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江門市物價局2008年10月23日起施行的《江門市物價局關于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本辦法自施行之日起五年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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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1 15: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