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有效的物業維修管理機制,保障物業售后的維修管理,維護業主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1998]213號)、《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94號)及《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精神,結合我市物業管理工作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共用部位維修基金是指專項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大修理的資金。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結構部位(包括樓蓋、屋頂、樓板、梁、柱、內外墻體和基礎等)、外墻面、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樓內存車庫等。檢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是指專項用于共用設施和共用設備大修理的資金。共用設施設備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公用開線、供電干線、共用照明、暖氣干線、消防設施、住宅區的道路、路燈、溝渠、池、井、室外停車場、游泳池、各類球場等。房屋共用部位維修基金及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
第三條 維修基金的收取和使用,應當遵循取之于房、用之于房、合理使用、確保修繕的原則。
第四條 維修基金的收取范圍
凡在市區范圍內新建的商品房、集資建房(含營業用房)及經濟適用房,都必須建立維修基金制度。
購房者無論是單位自用或個人,在購房時都必須交納維修基金。
開發建設單位自用房屋(含暫未售出房屋),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交納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或建設單位代為收取,并負責存入維修基金專用賬戶。
第五條 維修基金的收取標準
維修基金按房款總額2.5%的比例收取。
第六條 維修基金的收取管理
維修基金由市房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取并管理。
商品房的維修基金,由售方單位在辦理《商品房(預)銷售話可證》之前,與市房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代收協議,并按申請銷售面積預先代為交納,待售房單位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手續時,根據實測產籍面積結算應交納維修基金。
集資建房的維修基金,由建設單位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手續時,根據實測產籍面積結算應交納的維修基金。
經濟適用房的維修基金,由購房都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手續時,根據實測產籍面積一次性交納。
維修基金統一存入市房產管理行政產管部門指定的維修基金專戶。
第七條 維修基金的使用方向
維修基金及其利息歸全體業主所有。
維修基金閑置時,為了保值增值,可用于購買國債。
維修基金在物業保修期滿后,專項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更新和改造。小修養護費用以及供熱鍋爐及其附屬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不在維修基金的列支范圍內。
物業保修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售房單位或建設單位自負,不得使用維修基金。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因人為或擅自改動造成損壞的,由責任人承擔維修責任。
水、電、燃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專業系統的維修、更新和改造,根據有關規定,按照業主與自來水、電力、燃氣、電信、電視臺等專業部門的各自職責范圍分工負責,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八條 維修基金的使用管理
業主大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由市房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管理,使用由售房單位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提出計劃,房產管理行政部門審核后撥付。
業主大會成立后,由業主大會通過招投標或協議方式選擇有資質和資格的物業管理企業,并同其簽訂物業管理協議書,維修基金由房產管理行政部門交由此物業管理企業代管。
物業管理企業使用維修基金,應提出書面申請(使用計劃及預算),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后,報市房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辦理撥付手續,使用維修基金的修繕工程,應選擇優秀的施工隊承擔施工任務。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向業主公布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接受業主委員會和市房產管理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維修基金的使用按棟號核算支出,不敷使用時,由業主委員會以維修項目所需資金為依據,按照業主占有的建筑面積份額比例向業主續籌,存入物業維修基金專戶。
第九條 維修基金的財務管理
維修基金專戶存儲,??顚S?。
維修基金明細戶以棟為單位設置。
維修基金自存入專戶后,其利息凈收益轉作物業維修基金流存使用和管理。
第十條 物業轉讓或滅失、物業管理企業發生變換時維修基金的管理
業主轉讓物業時,其維修基金賬戶中的余額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因房屋拆遷或者其它原因造成物業滅失的,將維修基金賬面余額按業主個人繳交比例退還給業主。
物業管理企業發生變換時,其維修基金賬目經業主委員會審核無誤后,方能辦理賬戶轉移手續,并報送市房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維修基金實行??顚S?/span>
維修基金的使用由市房產管理行政主部門和財政部門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挪用。挪用物業維修基金或造成維修基金損失的,視情節輕重,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維修基金的收取、使用發生糾紛時,當事人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裁定。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在自裁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又不執行裁定的,房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之前,各售房單位或建設單位已收取的維修基金,參照本辦法一并繳存維修基金專戶,隱瞞不報或拒繳的,一經查實,將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房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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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0 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