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府字〔2010〕145號
井岡山管理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吉安市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年八月三日
吉安市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物業服務市場監管,完善物業服務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推進全市物業服務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建設部《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對全市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實行記分、評分監督管理。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三級(含暫定三級)以上物業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吉安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建立全市統一的物業企業資質監管平臺,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在資質、行為監督管理方面制定《吉安市物業服務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以下簡稱《記分標準》,見附件),市房管局和縣(市)房管部門采取定期以及日常巡查、集中檢查和抽查的方式,對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和服務行為進行檢查、處理、記分,并按照積分對物業企業做出相應處理?!队浄謽藴省穼⒏鶕煞ㄒ幒驼咦兓m時進行完善調整。
第四條市房管局和物業項目所在地縣(市)房管部門應依據《記分標準》對物業企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處理并記分,同時在做出行政處罰、處理之日起5日內將行政處罰、處理和記分情況上傳至物業企業資質監管平臺。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社區居委會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對于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報告物業項目所在地縣(市)房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由物業項目所在地縣(市)房管部門進行核查并做出相應處理和記分。
市房管局通過物業企業資質監管平臺進行記分累積。
第五條每年12月下旬至次年1月底,物業企業根據《評分標準》在資質和行為方面進行自評;小區業主對服務的物業企業的服務行為進行參評;市房管局根據企業的記分累積分、企業自評分和業主參評分對企業得分情況進行復評,并按不同的積分進行排名。
第六條物業企業記分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記分周期屆滿,重新記分。原年度積分記入物業企業信用檔案。
第七條根據物業企業的積分和排名情況,分別進行以下處理:
(一)企業累計扣分不超過10%(即10分),且積分排名前1至3名的企業給予全市通報表彰,記入該企業的信用檔案。
(二)企業累計扣分超過10%不足20%的企業,由市房管局對其提出書面警示,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取消該企業參評市級、省級及全國優秀(示范)項目的資格;一年內該企業資質不得升級;不得承接新的物業服務項目,記入該企業的信用檔案。
(三)企業累計扣分超過20%的企業,由市房管局對該企業予以全行業書面通報批評,同時核查企業的資質條件,不符合資質條件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取消該企業任何參評資格,不得承接新的物業服務項目,依法降低資質等級,記入該企業的信用檔案。
?。ㄋ模o正當理由逾期或不參加、不接受年度參評,或在參評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一律視為不合格,其積分為零。
?。ㄎ澹┡琶箶?至3名的企業,由市房管局核查該企業的資質條件,該企業不得參加任何評選,不得承接新的物業服務項目;不符合資質條件的,依法降低資質等級,記入該企業的信用檔案或吊銷資質。連續兩年排名后3名的企業吊銷企業資質。
上述處理措施中,依法應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核查資質條件、降低資質或吊銷資質證書的一、二級資質企業,由市房管局將違法違規行為和處理建議上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做出處理決定之前,限制該物業企業在本市承接新的物業服務項目,該企業一年內不得參加市級、省級及全國物業管理優秀(示范)項目考評。
每年度依照有關規定將企業積分和排名情況,通過媒體向社會予以公示。
第八條對物業項目獲得國家物業管理示范項目的每個加3分,獲得省級物業管理示范項目的每個加2分,獲得市級物業管理優秀項目的每個加1分;復驗通過的,按復檢通過次數依上述標準累計加分。
第九條各物業企業的加分不沖抵物業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的積分,但可與積分相加,相加后總分值排前三名的,可以作為
物業企業優秀管理業績記入該企業的信用檔案。
第十條市、縣(市)房管部門發現物業服務企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處理并記分;有關單位及其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房管局將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提請縣(市)人民政府予以行政處分。
(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后,不按規定履行調查、處理職責的;
(二)應當處理而未進行處理的;
(三)對處理情況故意隱匿不報的;
(四)做出的處理決定違法或明顯不當的;
(五)未按照《記分標準》記分或未按照本辦法的相關程序報送記分的。
第十一條在本市承接物業項目的外埠(本市以外)物業企業的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吉安市物業服務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
吉安市物業服務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
序號
|
行為類別
|
違法違規行為
|
認定依據
|
處理處罰依據
|
處理處罰
|
分值
|
1
|
資
質
管
理
︵
40
分
︶
|
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
|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四條
|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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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
|
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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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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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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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3
|
降低企業的資質條件
|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
重新認定資質、限期改正、或降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
-6
|
4
|
不按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變更手續
|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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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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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限期改正,可處2 萬元以下的罰款
|
-6
|
5
|
以欺騙手段取得物業管理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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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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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違法所得,處5 萬元以上20 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資質證書
|
|
6
|
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
|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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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 萬元以上20 萬元以下的罰款
|
-6
|
7
|
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中,物業服務企業未依法通過招投標方式接管住宅物業項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接管住宅物業項目
|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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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
-1
|
8
|
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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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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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30% 以上50% 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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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9
|
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中,向投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
|
《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
|
《前期物業招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
|
該項目不記入企業在管項目總面積,不得承接新項目
|
-1
|
序號
|
行為類別
|
違法違規行為
|
認定依據
|
處理處罰依據
|
處理處罰
|
分值
|
10
|
資
質
管
理
|
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
|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
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金額2 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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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1
|
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業主投訴較多,經查證屬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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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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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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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內不予核定資質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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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2
|
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中,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
《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
《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
該項目不記入企業在管項目總面積,不得承接新項目
|
-1
|
13
|
行
為
管
理
︵
60
分
︶
|
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
|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項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 萬元以上20 萬元以下的罰款。
|
-2
|
14
|
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
-2
|
15
|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不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和有關材料
|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
不移交有關材料的,責令限期改正
|
-1
|
逾期仍不移交的,予以通報,并處1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
-2
|
16
|
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
|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項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 萬元以上20 萬元以下的罰款。
|
-1
|
17
|
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
|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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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三)項
|
-2
|
18
|
擅自停水、停電
|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四條
|
|
一年內不予核定資質等級
|
-2
|
序號
|
行為類別
|
違法違規行為
|
認定依據
|
處理處罰依據
|
處理處罰
|
分值
|
19
|
行
為
管
理
|
|
物業服務過程中,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
|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四條
|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
一年內不予核定資質等級
|
-2
|
20
|
發現裝修人或者裝修企業違反有關裝飾裝修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
給予警告,并可予以行業通報批評
|
-1
|
21
|
基本要求
|
未制定日常管理制度
|
《江西省多層住宅物業管理公共報務等級指導標準》
|
《江西省多層住宅物業管理公共報務等級指導標準》
|
未達標責令限期改正或降低收費等級
|
-1
|
秩序維護員無統一著裝
|
-1
|
物業服務人員上崗持證率低于標準
|
-1
|
實施服務接待無記錄
|
-1
|
投訴處理情況無記錄
|
-2
|
無檔案管理制度和無實行檔案管理
|
-1
|
未按規定公示物業收支情況
|
-1
|
22
|
房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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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設施設備的管理、檢查、維護方案和記錄
|
《江西省多層住宅物業管理公共報務等級指導標準》
|
《江西省多層住宅物業管理公共報務等級指導標準》
|
未達標責令限期改正或降低收費等級
|
-1
|
無制止對私搭亂建、擅自改變房屋用途行為的管理。
|
-3
|
無規范、無序安裝空調
|
-1
|
無規范安裝封閉陽臺
|
-2
|
無裝修管理制度和記錄
|
-2
|
23
|
綠化養護管理
|
無整理、修剪
|
《江西省多層住宅物業管理公共報務等級指導標準》
|
《江西省多層住宅物業管理公共報務等級指導標準》
|
限期改正
|
-4
|
樹木養護不到位、枯死樹木未及時補種
|
-2
|
序號
|
行為類別
|
違法違規行為
|
認定依據
|
處理處罰依據
|
處理處罰
|
分值
|
24
|
行
為
管
理
|
設施設備維修養護
|
設備無運行、檢查、保養制度和記錄
|
《江西省多層住宅物業管理公共報務等級指導標準》
|
《江西省多層住宅物業管理公共報務等級指導標準》
|
責令限期完善
|
-1
|
未建立回訪制度
|
責令限期改正
|
-1
|
特種崗位持證上崗情況未達標
|
提出警告
|
-1
|
無制訂消防應急方案
|
提出警告,限期完善
|
-1
|
無設施設備故障應急方案或無現場處理措施和記錄
|
提出警告,每出一次事故
|
-1
|
無安全隱患的防范措施
|
提出警告,限期完善
|
-1
|
25
|
公共秩序維護
|
無保安值班制度。
|
《江西省多層住宅物業管理公共報務等級指導標準》
|
《江西省多層住宅物業管理公共報務等級指導標準》
|
未達標責令限期改正或降低收費等級
|
-1
|
無保安巡邏制度。
|
-1
|
無車輛、人員進出登記制度
|
-1
|
在職人員的崗位培訓未達標
|
-2
|
26
|
保潔服務
|
保潔情況差
|
《江西省多層住宅物業管理公共報務等級指導標準》
|
《江西省多層住宅物業管理公共報務等級指導標準》
|
未達標責令限期改正或降低收費等級
|
-3
|
垃圾處理情況差
|
-1
|
排水、排污不暢通
|
-2
|
二次供水情況不達標
|
-1
|
飼養寵物情況無序
|
-3
|
小區消毒情況沒有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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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28 9: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