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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物業服務企業綜合信用評價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物業管理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規范物業服務企業經營行為,提升物業服務企業綜合素質,構建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綜合信用評價,是指對物業服務企業誠信度、市場行為的綜合評價。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物業服務企業(包括外地在本市備案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綜合信用評價。
第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綜合信用評價堅持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權威發布、信息共享、統一標準、合理獎懲的運作方式。
第五條 哈爾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工作。
各區、縣(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綜合信用評價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物業服務企業綜合信用評價的信用信息采集、確認等工作。

第二章 評價內容及信用等級

第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綜合信用評價是對企業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責任和義務的總體評價,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資質情況;
(二)物業服務合同簽訂情況;
(三)物業服務合同履約情況;
(四)管理和技術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五)安全生產經營情況;
(六)物業服務質量情況;
(七)法律法規及政策遵守情況;
(八)維護社會穩定情況;
(九)其他相關情況。
第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綜合信用評價總分值為120分,其中:基本分值為100分,附加分值為20分,由高分到低分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個等級。
企業信用等級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一)優秀物業服務企業,基本分值和附加分值合計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120分以下。
(二)良好物業服務企業,基本分值和附加分值合計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99分以下。
(三)合格物業服務企業,基本分值和附加分值合計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89分以下。
(四)基本合格物業服務企業,基本分值和附加分值合計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69分以下。;
(五)不合格物業服務企業,基本分值和附加分值合計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下。
第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綜合信用評價采取在基本分值100分的基礎上,按照不良行為扣減相應分值。
對拒不改正不良行為的,實行按月累積扣分。
第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附加分:
(一)獲國家、省、市、區級獎項;
(二)積極參加政府和行業開展的各項活動,并且貢獻突出;
(三)獲國家、省、市級物業管理示范項目稱號;
(四)經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良好行為。
物業服務企業綜合信用評價附加分最高不得超過20分,同一行為獲重復獎勵按照最高分計算,不重復加分。
第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綜合信用評價實行一票否決:
(一)在信用等級評定中,弄虛作假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售資質證書的;
(三)在物業服務合同有效期內無正當理由擅自退出管理項目的;
(四)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
(五)在本年度內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
(六)因企業責任引發重大群體或越級上訪事件,影響社會穩定和正常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七)經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不良行為。
物業服務企業出現一票否決情形的,綜合信用評價分值一次性降為0分,按照不合格企業處理。
第十一條 實行企業信用修復制度,鼓勵企業對存在的問題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整改結果經所在區、縣(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認定后,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對整改合格的,取消原扣分。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綜合信用評價具體評分標準,另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評價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條 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記載物業服務企業的基本信息、良好行為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并通過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網站向社會開放,提供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服務。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采集和綜合評價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日常采集。各區、縣(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通過日常監管,及時對轄區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并由各區、縣(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進行統一匯總。
(二)每月上報。各區、縣(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進行確認后,于下月初前5個工作日上報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三)每季發布。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于每季度結束后,對上季度企業信用信息進行匯總、確認后,通過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網站向社會公布。
(四)年終評定。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于每年年終根據物業服務企業各種信用信息情況進行考評打分,評定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并在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網站公示企業信用等級暫定結果,公示7日后,最終確定企業信用等級。
第十五條 建立受評企業申訴制度。受評企業對評價結果持有異議的,可向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對申訴內容進行核實、處理和答復。

第四章 綜合管理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綜合信用評價結果作為物業服務企業投標、資質管理、日常監管、評優評先、物業服務收費等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七條 建立相應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根據物業服務企業綜合信用評價結果實行差異化管理:
(一)優秀企業
1.優先晉升資質等級;
2.評先創優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3.適當減免企業信用保證金;
4.在日常監督檢查時不作重點監管。
(二)良好企業,比照優秀企業2、3、4目規定執行。
(三)合格企業,可正常開展物業管理活動。
(四)基本合格企業,對其存在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內重點監管,不得申報資質晉級,不得參加政府和行業各類評優活動,整改合格的,晉升信用等級;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降為不合格企業。
(五)不合格企業,依法限制在本市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禁止承接新的物業管理項目;連續兩年不合格的,清出物業管理市場,建議資質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其資質證書。
第十八條 各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問責。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信用綜合評價的具體項目、范圍和標準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哈爾濱市物業管理企業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及《哈爾濱市物業管理企業等級評定評分細則》同時廢止。


關鍵字查詢:黑龍江 哈爾濱

閱讀: 11533 次     2010/9/25 1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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