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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掖市物業管理實施辦法





張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張掖市物業管理實施辦法張掖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管理辦法張掖市廉租住房保障實施辦法張掖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有關單位:
  
《張掖市物業管理實施辦法》、《張掖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張掖市廉租住房保障實施辦法》和《張掖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已經2009年7月24日第32次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張掖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張掖市物業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甘肅省物業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類建筑物及其相配套的公共設施和相關場地。
  第三條  城市規劃區、工礦區內的各類物業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物業所有權人。
  本辦法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或者實際合法使用物業的人。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
  第四條  政府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第五條  物業管理實行屬地管理。由縣區人民政府主導,縣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落實,專業化服務與社區自治管理相結合。
  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管理的指導監督。
  縣區房產管理局是轄區內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市政、城市執法、環保、價格、公安、園林、工商、稅務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的行政管理和服務工作。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按各自職責做好物業區域內相關的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換屆等項工作的組織、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督促本轄區內沒有實施物業管理的區域積極創造條件,實施物業管理。
  第六條  政府鼓勵物業管理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積極推行物業管理的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鼓勵開展爭創國家級、省級、市級物業管理示范小區活動。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凑瘴飿I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ǘ┨嶙h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ㄈ┨岢鲋贫ê托薷墓芾硪幖s、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ㄋ模﹨⒓訕I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ㄎ澹┻x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O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ㄆ撸┍O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ò耍ξ飿I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ň牛┍O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ㄊ┓?、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袷毓芾硪幖s、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ǘ┳袷匚飿I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ㄈ﹫绦袠I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ㄋ模┌凑諊矣嘘P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ㄎ澹┌磿r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要遵循方便生活和工作、有利于社區建設和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務水平的原則進行。由縣區房產管理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綜合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配置、建筑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進行劃定。
  第十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物業所在地縣區房產管理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將其確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ㄒ唬儆讵毩⒎忾]式小區的;
 ?。ǘ┨幱谕唤謪^或者位置相鄰的;
 ?。ㄈ┡涮自O施設備可以共享的;
 ?。ㄋ模┥藤Q、辦公、醫院、學校、工廠、倉儲等非住宅物業及單幢商住樓宇具有獨立共用設施設備,并能夠封閉管理的;
 ?。ㄎ澹┢渌梢哉铣梢粋€物業管理區域的。
  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后,縣區房產管理局應當在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一條  物業所在地縣區房產管理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區域檔案。檔案資料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ㄒ唬┪飿I管理區域的范圍、占地面積和建筑面積;
 ?。ǘ┕灿迷O施設備情況;
 ?。ㄈ┙ㄔO單位、產權單位;
 ?。ㄋ模I主總戶數、居住人口、產權構成比例;
 ?。ㄎ澹┪飿I服務企業名稱、管理時間。
  物業服務企業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向物業所在地縣區房產管理局備案。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由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是業主集體行使權利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合法權益的組織?! ?
  下列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
 ?。ㄒ唬┲贫?、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
 ?。ǘ┻x舉和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三)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ㄋ模?審議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的其他管理事項;
 ?。ㄎ澹┯懻撏ㄟ^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方案,并監督實施;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ㄆ撸┥婕皹I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業主人數在50人以上(含本數)100人以下的,由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人數少于50人,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人數在100人以上(含本數)的,可按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舉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業主代表一般不得少于30人。
  第十四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業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積達到50%以上,或者達到30%以上不足50%,但首個房屋單元出售并實際交付使用已滿兩年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
  
第十五條  住宅物業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按套計算,每套1票。非住宅物業業主的投票權按物業建筑面積每100平方米為一個投票權數;不足100平方米但有單獨房屋產權證的,以100平方米計;100平方米以上的,以100平方米為一個單位四舍五入計算。單個業主所持的投票權數最高不能超過全部投票權數的30%。產權共有的,由共有人協商行使投票權。
  第十六條  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業主、開發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書面告知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書面告知后30日內,在物業所在地縣區房產管理局的指導下,負責核實并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籌備組由3至5名業主,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代表各1名組成?;I備組負責人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代表擔任?;I備組成員名單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開發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籌備組開展工作提供條件。
  第十七條  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_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ǘ┐_認業主身份和業主人數;
 ?。ㄈ┐_定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產生方案和名單,并公示征詢意見;
 ?。ㄋ模M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提出臨時管理規約的修訂意見;
 ?。ㄎ澹┐_定業主代表產生的條件、方式和人數,組織推選業主代表;
 ?。┳龊谜匍_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以上各項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籌備組履行職責的期限截止于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之日。
  第十八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討論決定下列事項:
 ?。ㄒ唬I主大會議事規則;
 ?。ǘ┕芾硪幖s;
 ?。ㄈ┻x舉業主委員會;
 ?。ㄋ模┪飿I管理服務內容和服務標準;
 ?。ㄎ澹┥婕皹I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行使業主權利。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大會定期會議的時間和形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任期等事項作出規定。
  第二十一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以及決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決定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無故不組織召集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集。
  縣區房產管理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使用人的代表可以列席業主大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業主大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開展活動。 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在業主中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成員人數應為單數,一般由3至5人組成。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袷貒矣嘘P法律、法規;
 ?。ǘ┚哂型耆袷滦袨槟芰?;
 ?。ㄈ┳袷貥I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ㄋ模嵝墓媸聵I,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社會公信力;
 ?。ㄎ澹┚哂幸欢ǖ慕M織能力和協調溝通能力;
 ?。┥眢w健康,能保證必要的工作時間。
  第二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日常工作機構,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偌瘶I主大會會議;
 ?。ǘ┒ㄆ趫蟾嬗嘘P決定執行情況,提出物業管理建議;
 ?。ㄈ┰跇I主大會作出決定后30日內,代表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續簽、變更物業服務合同;
 ?。ㄋ模┘皶r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ㄎ澹┒酱俨唤患{物業服務費的業主限期交納;
 ?。┙M織業主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方案進行書面確認,并監督實施;
 ?。ㄆ撸┍O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ò耍┙M織籌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ň牛┙M織業主委員會換屆和補選工作;
 ?。ㄊ┩瓿蓸I主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業主委員會不履行本條第(三)項、第(九)項職責的,在縣區房產管理局的指導下,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選舉新的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備案手續:
 ?。ㄒ唬I主委員會選舉情況和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基本情況;
 ?。ǘI主大會議事規則;
 ?。ㄈ┕芾硪幖s。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備案情況,及時書面告知縣區房產管理局。
  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內容書面告知原備案部門。
  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備案后,憑備案表刻制印章。
  業主委員會違反印章使用管理規定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應當有超過半數成員出席,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同意。
  第三十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業主委員會成員職務自行終止:
 ?。ㄒ唬┎辉偈潜疚飿I管理區域業主或者連續一年以上不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居住的;
 ?。ǘ┮詴嫘问教岢鲛o職的;
 ?。ㄈ┮蛏眢w健康原因喪失工作能力的;
 ?。ㄋ模┰跒楸疚飿I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中任職的。
  業主委員會成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三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換屆的,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在20日內將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和其他屬于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成員職務終止的,應當在5日內將其保管的有關資料、印章和財物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物業使用人根據與業主的雙方約定,享有業主相應的權利和履行業主相應的義務。物業使用人不履行約定的,由業主承擔連帶責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規定。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將雙方的約定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三條 首次業主大會籌備期間和首次業主大會的工作經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經費、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報酬由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承擔,其籌集、使用、管理辦法具體由業主大會決定。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使用應堅持節儉、合理的原則,經費使用情況每年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的監督和質詢。
  第三十四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及時將決定書面告知縣區房產管理局,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三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第三十六條  實行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召集,縣區房產管理局、社區居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組成。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主要協調解決下列問題:
 ?。ㄒ唬I主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問題;
 ?。ǘI主委員會換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ㄈ┞男形飿I服務合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ㄋ模┨崆敖K止物業服務合同的問題;
 ?。ㄎ澹┪飿I服務企業在退出和交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枰獏f調解決影響物業管理區域穩定的其他物業管理問題。
  對于一些無法組建業主委員會的物業管理區域,經過物業管理聯席會議決定,半數以上業主同意,社區居民委員會可以受業主委托,代為履行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三十七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前期物業管理,并持相關資料在縣區房產管理局登記備案。
  未按照規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銷)售。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但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物業管理區域的建筑面積少于3萬平方米的,經物業所在地縣區房產管理局同意,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具體的約定。
  開發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四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四十一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四十二條  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開發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第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接管物業時,應當對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進行查驗,做相應記錄,發現與竣工驗收資料不相符合或者有質量問題的,應當向縣區房產管理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  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ㄒ唬┛⒐た偲矫鎴D,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ǘ┰O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ㄈ┪飿I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ㄋ模┪飿I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第四十五條  規劃新建住宅小區時,應當按照不低于開發建設住宅總建筑面積的2-3‰確定物業管理用房,但最低不得低于40平方米。物業管理用房應為地面以上,具備使用功能。
  第四十六條  物業管理用房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不得改變用途。
  第四十七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四十八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四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實行資質認證、資質審查和物業管理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物業服務企業持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和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方可接受物業管理委托,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上的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五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的權利:
 ?。ㄒ唬└鶕嘘P規定結合實際情況,針對物業管理區域制定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環境衛生的維護、車輛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ǘ┌凑瘴飿I服務合同和有關管理法規實施物業管理;
 ?。ㄈ┌凑瘴飿I服務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服務費用;
 ?。ㄋ模┲浦惯`反物業服務合同和有關規定的行為;
 ?。ㄎ澹┮髽I主委員會協助管理;
 ?。┻x聘專營公司承擔專項服務業務;
 ?。ㄆ撸┰谖飿I管理區域內實行多種經營,以其收益補充物業服務經費;
 ?。ò耍┢渌婪ㄏ碛械臋嗬?。
  第五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的義務:
 ?。ㄒ唬┞男形飿I服務合同、依法經營;
 ?。ǘ┙邮軜I主委員會和業主的監督;
 ?。ㄈ┳袷赜嘘P規定,保證服務質量,不亂收費;
 ?。ㄋ模┢渌婪☉M的義務。
  第五十二條  外地物業服務企業進入本市從事物業管理活動,應當持工商營業執照、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縣區房產管理局登記備案,縣區房產管理局應當將登記備案情況書面上報市房產管理局。
  第五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業主或業主委員會的物業管理委托,應當與委托方訂立《物業服務委托合同》,并報縣區房產管理局備案。
  第五十四條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和服務標準、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收取和使用管理、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物業服務合同的期限一般不低于兩年。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三個月前,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大會應當協商續約事宜。
  第五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資料。
  第五十七條  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五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第五十九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普通商品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級別管理。
  物業服務費應當按照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計算,物業服務費按月收取,經業主同意,也可按季收取。
  第六十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標準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業主未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該業主交納,業主拒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提起訴訟。
  第六十一條  開發建設單位未售出的、業主購房后連續三個月未入住的空置物業,應當交納物業服務費用。交納比例應當不低于收費標準的70%,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業主的負擔。
  第六十二條  物業服務費主要用于以下事項:
 ?。ㄒ唬┤藛T的工資、社會保險費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用;
 ?。ǘ┪飿I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ㄈ┪飿I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ㄋ模┪飿I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ㄎ澹┪飿I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k公費用;
 ?。ㄆ撸┪飿I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ò耍┪飿I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六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六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受上述有關單位委托代收費用的,應當簽訂合同,合同中應當訂立代辦服務費條款。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或者使用人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未收費到戶產生的損耗由供應單位承擔。
  第六十五條  縣區物價局應當會同同級房產管理局,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標準的監督管理。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沒有按照物價局核定的收費標準和服務等級為業主提供服務的,業主委員會或相關業主可向縣區物價局投訴,縣區物價局接到投訴后,應該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十六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制止,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有關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后,應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六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八條  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嚴格履行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不得單方面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單方面提出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持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六十九條  縣區房產管理局、物價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七十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用途使用物業,不得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確需改變的,應當征得利害關系人的同意后,報經相關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
 ?。ㄒ唬┥米圆鸶姆课莩兄亟Y構,改變房屋用途;
 ?。ǘ┥米哉加没蛘邠p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擅自移動共用設施設備;
 ?。ㄈ┣终季G地、毀壞植被;
 ?。ㄋ模╇S意傾倒或者拋棄垃圾、雜物;
 ?。ㄎ澹┒逊乓兹?、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超標準排污或者發出超標準的噪聲和振動;
 ?。┪唇浥鷾蕯[攤設點;
 ?。ㄆ撸┰诮ㄖ锘蛘邩嬛锷蟻y懸掛、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
 ?。ò耍├梦飿I從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正當權益的活動;
 ?。ň牛┻`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ㄊ┥米愿淖兎课萃饷?;
 ?。ㄊ唬┓?、法規、規章和業主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七十二條  業主或者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的,在開工前,必須向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屋管理單位申報登記。裝飾裝修房屋必須按照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
  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屋管理單位對物業裝飾裝修過程中違反規定的行為,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對已造成事實的,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十三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經營服務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建成后,將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設施,按照規定移交給相關的經營服務單位進行維修養護。
  第七十四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按照《張掖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五條  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應當確保消防通道和道路暢通,并征得業主大會同意。
  第七十六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必須維修時,業主又沒有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的,維修費用由相關業主分攤,業主委員會負責組織收取,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維修,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查處。
  第七十八條   房屋裝飾裝修嚴格執行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的規定。
  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或者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開窗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在裝飾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屋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采取措施制止,未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由縣區房產管理局給予警告,可處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2至3倍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有關部門接到物業管理單位對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法行為報告后,不及時處理,玩忽職守的,按照《張掖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依法追究責任。
  第八十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服務費、拒絕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等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委員會為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同權益的需要,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以業主委員會名義依法提起訴訟。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一條  業主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決定自行管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甘肅省物業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張掖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縣區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宅、經濟適用住房及拆遷安置住宅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業主或原公有住宅售房單位交存的,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房屋所有權人。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的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專戶存儲、??顚S?、所有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
  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宅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公有住宅售房單位所有。
  第五條  市房產管理局負責對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縣區房產管理局負責對本轄區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縣區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監督。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條 住宅、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的業主,應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ㄒ唬┬陆ㄉ唐纷≌臉I主、非住宅業主、經濟適用住房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標準為建筑工程中標價的5%。
 ?。ǘ┪闯鍪鄣纳唐纷≌?、非住宅、經濟適用住房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的標準先交存,出售時由開發建設單位再向業主收取。
 ?。ㄈ┍巨k法實施前,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多層(9層及以下)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標準為每平方米20元;安裝有電梯的高層每平方米30元。
  第七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本辦法實施前未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應當按照規定足額交納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否則不得辦理房屋初始登記、房屋轉移登記、房屋變更登記、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等。
  第八條 新建商品住宅、非住宅、經濟適用住房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代收,并在辦理商品房初始登記手續前統一存入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拆遷安置住宅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拆遷安置部門代收,并在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時統一存入指定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本辦法實施前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已實施物業管理的,業主委員會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并積極配合向業主收取,具體辦法由業主大會決定后在管理規約中約定,業主拒絕交納的,由業主委員會按照《張掖市物業管理實施辦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執行;未實施物業管理的,業主共同決定后,由業主代表或業主代表配合開發建設單位向業主收取,也可以由業主按照規定直接到指定的專戶銀行交存。
  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要維修的,由相關業主共同承擔分攤費用。
  第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應當及時續交,續交的數額不少于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經濟適用住房的業主續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相關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建筑面積分攤,標準由業主委員會參照本辦法制定并提交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具體續交工作由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
  續交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本辦法的規定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市、縣區房產管理局代管。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費用從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十一條 市、縣區房產管理局委托所在地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守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十四條 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ㄒ唬┥唐纷≌g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ǘ┳≌灿貌课?、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涉及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和非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出售商品住宅的建筑面積分攤。
 ?。ㄈ儆趦蓚€以上物業管理區域的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所屬物業管理區域的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ㄒ唬┪飿I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ǘ┳≌瑢m椌S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ㄈ┪飿I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市、縣區房產管理局申請列支;
 ?。ㄋ模┦?、縣區房產管理局審核后,按照維修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ㄎ澹┪飿I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こ掏旯ず?,維修單位持下列資料報市、縣區房產管理局備案。
  1、經業主審定的工程決算書;
  2、經業主審核的維修工程施工合同;
  3、經業主代表簽署的驗收合格證明。
  4、付款憑證。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成立后,經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可以向市、縣區房產管理局申請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至業主委員會設立的銀行專戶,其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ㄒ唬┪飿I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ǘI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ㄈ┪飿I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ㄋ模I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并報市、縣區房產管理局備案。市、縣區房產管理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ㄎ澹I主委員會按照維修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飿I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ㄆ撸┕こ掏旯ず笥蓸I主委員會組織驗收。
  第十八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規定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ㄒ唬┳≌瑢m椌S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辦理;
 ?。ǘ┳≌瑢m椌S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發生前款情況后,未按規定實施維修、更新和改造的,市、縣區房產管理局也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十九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ㄒ唬┮婪☉斢山ㄔO單位或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ǘ┮婪☉斢上嚓P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ㄈ斢僧斒氯顺袚囊蛉藶閾p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ㄋ模└鶕飿I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二十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使用一次后,應當及時核算,并在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扣減。
  第二十一條 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并持有到期。
  禁止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托理財業務或將購買的國債用于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第二十二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ㄒ唬┳≌瑢m椌S修資金存儲利息;
 ?。ǘ├米≌瑢m椌S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ㄈ├米≌灿貌课?、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ㄋ模┳≌灿迷O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的,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并出具有效證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隨房屋所有權證同時過戶。
  受讓人應當持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過戶協議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更名手續。
  第二十四條 房屋滅失的,業主可以持有關證明申請返還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并辦理分戶賬注銷手續。
  第二十五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單位應當每年至少一次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目,并向相關業主公布下列情況:
 ?。ㄒ唬┳≌瑢m椌S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
 ?。ǘ┌l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ㄈI主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ㄋ模┢渌嘘P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業主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第二十六條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單位發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賬單。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單位對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戶管理銀行進行復核。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對其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余額的查詢。
  第二十七條 房屋產權交易部門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應當查驗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專用票據。符合要求的,予以核準登記。
  第二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有關規定。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條 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單位應當出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應執行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開發建設單位、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專戶管理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開發建設單位之間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協調解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張掖市廉租住房保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和國家九部委制定的《廉租住房保障辦法》以及《甘肅省廉租住房保障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標準且家庭成員現有住房建筑面積在當地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積60%(含)以下的城市居民家庭。包括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
  第四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每年1月31日前公布一次。具體標準分別由縣區民政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和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制定,經縣區人民政府審定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
  第五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定期編制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第六條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市人民政府負總責,縣區人民政府抓落實,并納入目標責任制進行考核管理。
  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政策指導和協調、監督管理。
  縣區房產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縣區民政部門負責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審核認定工作,并提供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證明材料。
  市、縣區政府發改、監察、財政、建設、國土資源、稅務、統計、審計、物價、公積金管理中心等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有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調查審核工作。
  社區居委會根據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擔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服務等具體工作。

 

第二章  保障對象、保障方式和標準

  第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彝コ蓡T具有本地城市常住居民戶口,并至少有1人取得本地常住居民戶口3年以上;
 ?。ǘ┟裾块T認定的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
 ?。ㄈo自有住房,或者家庭成員人均現有住房建筑面積在當地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積60%(含)以下;
 ?。ㄋ模┥暾埣彝コ蓡T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或扶(撫)養關系并在一起實際居??;
 ?。ㄎ澹┥暾埣彝コ蓡T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沒有購買或出售過自有住房。
  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實際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法定撫(扶)養、贍養關系的人員。
  第八條  申請對象的條件認定
 ?。ㄒ唬┳畹褪杖爰彝フJ定。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家庭;
 ?。ǘ┑褪杖爰彝フJ定。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標準的城市家庭;
 ?。ㄈ┘彝フJ定。以戶口薄為準,實行一薄一戶認定?;楹鬅o房,與父母同住且在同一個戶口薄內,人均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下的,按分戶認定。無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單身人員,且達到晚婚年齡的,按一戶認定。
 ?。ㄋ模┫硎苋藛T數量認定。申請人、配偶、未婚子女、烈屬父母以及因入托、求學等原因與父母短期內不能共同居住的未成年子女可計入。已入住社會福利院(敬老院)的人員不計入。
 ?。ㄎ澹┳》棵娣e認定。
  1、住房面積以房產管理部門核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標注的建筑面積為準,改變住房用途的,仍按原住房建筑面積計算認定;
  2、申請家庭有兩處及兩處以上房屋的,住房面積合并計算認定;
  3、申請家庭在申請之日起,前3年內出售、轉讓房屋的,按出售、轉讓的房屋建筑面積計算認定。
  4、家庭成員下列房產(包括住宅與非住宅)納入申請家庭現有住房面積的核定范圍:
 ?。?)私有房產(包括批地建房面積及房屋拆遷的安置面積);
 ?。?)未交付使用的拆遷安置房;
 ?。?)承租的公有住房;
 ?。?)已享受的住房貨幣補貼面積;
 ?。?)原房屋被拆遷已貨幣補償安置的補貼面積;
 ?。?)婚姻狀況變動前,夫妻雙方已享受的實物分房面積均按全部核定。實物分房以外的房產,屬共有的,夫妻雙方均按全部面積核定;明確所有份額的,夫妻雙方按各自份額核定;
 ?。?)搭建的違章建筑,其違章建筑在拆除后可不納入核定范圍。
  5、下列房產面積不核定為申請家庭現有住房面積:
 ?。?)集體宿舍或借住的辦公用房;
 ?。?)承租的私有住房;
 ?。?)兄弟姐妹、朋友、鄰居的住房。
  第九條  享受過按房改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享受過購買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單位內部集資建房、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等購房優惠政策的家庭,不能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條  廉租住房保障實行實物配租和貨幣補貼相結合的方式。
  實物配租是指縣區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并按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實物配租優先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貨幣補貼是指縣區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十一條  采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
  實物配租住房租金標準由縣區人民政府確定。有條件的縣區,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免收實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內的租金。對承租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對住房保障面積范圍內租金,按規定給予適當減免。
  
第十二條  采取租賃住房補貼方式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補貼: 
 ?。ㄒ唬Λ@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和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給予全額補貼;
 ?。ǘΛ@得最低生活保障以外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補貼額度。
  第十三條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積標準原則上不超過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
  城市低收入家庭保障面積標準、租賃補貼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三章  保障資金與房屋來源

  第十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多種渠道籌措。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ㄒ唬┠甓蓉斦A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ǘ┨崛≠J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ㄈ┩恋爻鲎寖羰找嬷邪才疟壤坏陀?0%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ㄋ模┱牧庾》孔饨鹗杖?;
 ?。ㄎ澹┥鐣栀浖捌渌绞交I集的資金;
 ?。┲醒腩A算內投資補助和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以及省級財政補助資金。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顚S?,專項用于廉租住房保障開支。
  第十五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ㄒ唬┱陆?、改建、收購的住房;
 ?。ǘv退的公有住房;
 ?。ㄈ┬陆ㄉ唐贩?、經濟適用房和棚戶區改造、危舊房改造項目中配建、合建、共有產權等方式籌集的廉租住房;
 ?。ㄋ模┥鐣栀浀淖》?;
 ?。ㄎ澹┢渌阑I集的住房。
  第十六條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將單套的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并根據當地財政能力、土地供應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等情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第十七條  新建住宅小區應根據廉租住房年度建設計劃按以下要求配建廉租住房。
 ?。ㄒ唬┬陆ń洕m用住房小區按照建筑面積10%的比例配建;
 ?。ǘ┬陆ㄉ唐贩孔≌^按照建筑面積5%的比例配建;
 ?。ㄈ┙ㄔO單位在新建住宅小區時,應在首期建設中配套建設廉租住房。
  規劃管理部門在審批新建住宅小區規劃時,應嚴格審查建設單位是否規劃配套建設廉租住房,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的《住宅建設項目責任合同》中,明確配建廉租住房的面積、套數及建設標準,并將合同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住宅建設項目責任合同》,在與建設單位簽訂《商品住宅小區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明確配建廉租住房回購方式。
  房產管理部門在辦理房屋預售手續時,應審查建設單位履行廉租住房配套建設協議的情況,并具體負責接收在新建住宅小區中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
  第十八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采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
  第十九條  廉租住房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應當堅持經濟、適用原則,提高規劃設計水平,滿足基本使用功能,應當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
  第二十條  廉租住房建設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并享有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的其他各項優惠政策。
  鼓勵社會捐贈資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設或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政府或經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購買、改建住房、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或社會捐贈資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設的,其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申請與核準

  第二十一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實行家庭成員全名制。一般以持《低保證》或低收入家庭證明載明的戶主為申請人。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ㄒ唬┝庾》勘U仙暾埍?;
 ?。ǘ┥暾埲思凹彝コ蓡T身份證、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ㄈ兜捅WC》或民政部門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證明;
 ?。ㄋ模┈F有住房狀況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合同或單位及居住地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證明等);
 ?。ㄎ澹┥暾埲思凹彝コ蓡T已婚的,提供結婚證;離異的,提供離婚協議書、離婚證或民事調解書(判決書);未婚的,由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證明;喪偶的,提供死亡證明。
  前款規定的材料所涉及各類證件、證明等材料,應當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
  第二十二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暾?。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寫《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ǘ徍?。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采取書面審查、入戶調查、組織評議、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完成對申請人的戶口、收入、住房等申報情況的調查和初審,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家庭人口、現居住地點、住房狀況、家庭收入、工作單位等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5天;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配合調查、核實,實際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同時進行公示。對公示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書面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日內重新調查核實。
  對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將其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報送縣區房產管理部門。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委托社區居委會代為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并進行初步審核。
 ?。ㄈ秃?。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資料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房產管理部門。
 ?。ㄋ模┡鷾?。房產管理部門將經復核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人姓名、工作單位、現住房地址、現住房條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積(人均建筑面積)、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受理單位及保障方式等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5天。對公示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應書面向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異議,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日內重新調查核實。
  經審核符合條件或核實異議不成立的,房產管理部門批準申請人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資格,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訴。
  第二十三條  對輪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已確定的保障方式,與其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或者廉租住房租賃合同,予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額度、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情形等內容。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ㄒ唬┓课莸奈恢?、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ǘ┳饨鸺捌渲Ц斗绞?;
 ?。ㄈ┓课萦猛竞褪褂靡?;
 ?。ㄋ模┳赓U期限;
 ?。ㄎ澹┓课菥S修責任;
 ?。┻`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調整租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等;
 ?。ㄆ撸┢渌s定。

 

第五章  退出機制

  第二十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合同制管理方式,并建立定期復核制度。保障對象簽訂合同后,應在每年1月份主動向申請部門或其委托機構如實申報家庭收入、資產、家庭人口和住房變動情況??h區房產、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復核。申請人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經復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或租賃補貼協議;經復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取消保障資格。
  第二十六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后出現下列情形的,保障對象應當主動申報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ㄒ唬┘彝ナ杖牖蛸Y產已超過規定標準的;
 ?。ǘ┵徺I或通過其他途徑獲得住房的;
 ?。ㄈ┏霈F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條  退出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方式進行:
 ?。ㄒ唬┫蚩h區房產管理部門或產權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簽訂《廉租住房保障退出協議》。
 ?。ǘ╊I取租賃住房補貼的,給予保障對象1個月過渡期。過渡期滿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ㄈ┫硎軐嵨锱渥獾?,應當騰退租住的廉租住房,結清水、電、煤氣、電視、電話、物業及其他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公房租金標準計租;過渡期滿,仍不騰退廉租住房的,改按市場租金標準計租。
 ?。ㄋ模┫硎芄孔饨鸷藴p的,停止減免租金,納入公房管理,按公房管理的有關規定計收租金。
 ?。ㄎ澹┩顺隽庾》勘U系募彝?,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的,可按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以虛報、瞞報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縣區房產管理部門或產權單位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按同期市場租金標準追繳占用期間的房屋租金,或追回已發放的租賃住房補貼和已核減的租金。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區房產管理部門或產權單位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或追回已發放的租賃住房補貼和已核減的租金,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慈鐚嵣陥蠹彝ナ杖?、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ǘ┘彝ト司杖脒B續6個月以上超出政府規定的低收入標準的;
 ?。ㄈ┥暾埲松米詫⒆庾〉淖》哭D讓、轉租、出借、調換的;
 ?。ㄋ模o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廉租房租金的;
 ?。ㄎ澹o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米詫ψ庾〉淖》窟M行裝修和擴建、加建、改建、改變房屋結構或改變其使用性質的;
 ?。ㄆ撸┕室鈸p壞租住的住房及其附屬設備的;
 ?。ò耍┻`反《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
   第三十條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組織和個人,縣區房產管理部門和有關管理部門應當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政府職能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在資格審查和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對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為有異議或不服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依法提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9月13日張掖市人民政府下發的《張掖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實施辦法》(張政發〔2006〕90號)同時廢止。

 

張掖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進一步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家七部委《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甘肅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標準且家庭成員現有住房建筑面積在當地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積60%(含)以下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扶)養關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員。
  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要逐步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
  第四條  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國家和省、市政府統一政策指導下,各地因地制宜,政府主導、社會參與??h區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準、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制定規范、科學的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中,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項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內容,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每年1月31日前公布一次。具體標準分別由縣區民政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制定,經縣區人民政府審定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對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工作負總責,對縣區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
  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政策指導和實施監督;負責市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管理、銷售和售后管理。
  縣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低收入家庭的審核認定工作,并提供低收入家庭的證明材料。
  市、縣區政府發改、建設、財政、規劃、國土、民政、物價、稅務、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法定職責,負責做好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與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優惠政策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并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除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外,一律免收土地出讓金。
  (二) 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與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的經營性收費一律按低限收取。
  (三)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四)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五)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九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出具房產管理部門準予購房的核準通知。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第三章  開發建設與價格管理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第十四條  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總面積、單套建筑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并以合同方式約定。
  第十五條  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h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群眾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和各種套型比例,并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采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市、縣區人民政府也可確定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組織建設。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必須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住宅建筑規范》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采取競標方式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使用功能。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有關住房質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載明。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采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建筑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指導價。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由建設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組成。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利潤控制在3%以內;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單位直接組織建設的集資建房,應按含稅成本價格供應,不得有利潤。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等規定費用外任何未予公布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供應中,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采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也可以在社區居委會等機構的指導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業服務。

第四章 準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當建立嚴格的準入和退出機制。由縣區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裾块T認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ǘ┘彝コ蓡T至少一人具有本地常住城鎮戶口(不包括學生戶口);
 ?。ㄈ┥暾埣彝贌o房戶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上年度當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積60%以下的住房困難戶。
  符合前款規定,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和市政工程建設用地涉及的被拆遷家庭以及嚴重殘疾人員、優撫對象、復員軍人、勞動模范等家庭可優先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有本市暫住證且居住滿3年以上的外地或農村務工人員也可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五條  申請家庭成員中已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或已作為其他家庭的成員參與經濟適用住房申請的人員,不得再次參與申請。
  第二十六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審批表;
 ?。ǘ┥暾埲思凹彝コ蓡T身份證和戶口??;
 ?。ㄈ┟裾块T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證明;
 ?。ㄋ模┥暾埲思凹彝コ蓡T現住房情況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合同或單位及居住地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證明等);
 ?。ㄎ澹┥暾埲思凹彝コ蓡T已婚的,提供結婚證復印件;離異的,提供離婚協議書、離婚證或民事調解書(判決書);未婚的,由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證明;喪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證明;
 ?。俨疬w安置房,需提供批地建房證明材料或拆遷協議和安置合同復印件或原拆遷人(拆遷辦)出具的證明(證明中需寫明安置地點、保底人數、姓名及保底面積);
 ?。ㄆ撸┓慨a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規定的材料所涉及各類證件、證明等材料,應當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
  第二十七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按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暾?。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審批表》,并如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ǘ徍?。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采取書面審查、入戶調查、組織評議、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完成對申請人戶口、家庭收入、住房等申報情況的調查和初審,并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家庭人口、現居住地點、住房狀況、家庭收入、工作單位等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5天;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配合調查、核實,實際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同時進行公示。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對公示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書面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日內重新調查核實。
  對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其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報送房產管理部門。
 ?。ㄈ秃?。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房產管理部門。
 ?。ㄋ模徟?。房產管理部門將經復核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人姓名、工作單位、現住房地址、現住房條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積(人均建筑面積)、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等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5天。對公示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應書面向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異議,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日內重新調查核實。
  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縣區房產管理部門核發《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并在報紙等媒體上向社會公布。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ㄎ澹┵彿?。經濟適用住房供不應求的,對供應對象實行輪候制。對領取《準購證》的申請人,按其姓名、身份證號碼隨機搖號排序,確定供應對象輪候順序并向社會公示?!督洕m用住房準購證》有效期為2年,超過規定期限按照規定程序重新申請。
  符合條件的供應對象(申購家庭),可持《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進行登記,購買一套與核準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準面積。購買面積在核準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超過核準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優惠,由購買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
  第二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房產管理、國土資源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二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
  第三十條  因繼承、離婚析產或者司法判決、裁決、調解等原因轉移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的,受讓方應當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并經當地房產管理部門核準。
  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由政府回購或者受讓方補交價格差后取得全部產權。
  第三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前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銷售有關手續。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提供銷售經濟適用住房規范的合同文本。未銷售完的經濟適用住房可以轉入下年度銷售。
  第三十二條  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于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五章  單位集資建房

  第三十三條  企(事)業單位集資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并納入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三十四條  集資建房的單位應當擁有合法自用土地,并且屬于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和差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第三十五條  單位集資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進行集資建房。
  第三十六條  單位申請集資建房,應當向市、縣區房產管理部門提供以下資料:
 ?。ㄒ唬﹩挝患Y建房申請和《項目審批表》;
 ?。ǘ┙洕m用住房計劃;
 ?。ㄈ﹪型恋厥褂米C(證載土地為非住宅用地的,應提供規劃部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意見);
 ?。ㄋ模┙浡毚鷷蛘呗毠ご髸懻摴就ㄟ^,并報主管部門審核的集資建房方案和職工集資建房花名冊。
  第三十七條  房產管理部門對單位集資建房材料進行審查公示。對符合條件的,在規定時限內予以批復;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審批,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八條  參加單位集資建房的供應對象,應當限定在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的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十九條  單位集資建房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持房產管理部門核準的集資建房花名冊及其他相關資料,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市、縣區房產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已售經濟適用住房的后續管理,切實履行職責,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員、房屋的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第四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
 ?。ㄒ唬┥米愿淖兘洕m用住房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ǘ┥米蕴岣呓洕m用住房銷售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ㄈε撟骷?、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其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和集資住房,由房產管理部門限期按原價格并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購;不能收購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成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并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政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下發后尚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執行本辦法有關準入和退出管理、價格管理、監督管理等規定;已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已審批但尚未開工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9月21日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下發的《張掖市經濟適用房管理暫行辦法》(張政辦發〔2004〕130號)同時廢止。

 

主題詞城鄉建設  房地產  辦法  通知


 抄送:省建設廳,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


關鍵字查詢:甘肅 張掖

閱讀: 22439 次     2010/9/21 9: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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