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文件
滬環保法〔2010〕314號
關于加強社會噪聲管理的通知
各區縣環保局、公安分局、城管執法部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為了加強對社會噪聲的管理,改善居民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噪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本市加強社會噪聲管理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噪聲法》、《治安處罰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社會噪聲的管理,加大執法檢查、協調力度。
二、環保部門應當重點加強對商業經營場所邊界噪聲,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設施、設備產生的噪聲等方面的管理和執法。對發現噪聲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嚴格按照《噪聲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三、公安部門應當重點加強對社會生活噪聲等方面的管理和執法。對有下列情形之一,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公安部門可以按照《治安處罰法》的規定處理:
(一)在城市市區(含中心城、新城、中心鎮)噪聲敏感建筑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喇叭(含使用高音喇叭叫賣)的;
(二)在露天公共場所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的;
(三)使用家用電器(樂器)、室內裝修或者使用高音喇叭叫賣,造成噪聲污染的。
公安部門在查處“制造噪聲干擾正常生活”案件時,一般不需要進行噪聲監測,依法需要進行噪聲監測的,由環保部門配合公安部門組織監測。
四、城管執法部門在公共場所日常巡查時,發現在城市建成區使用高音喇叭,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舉行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的,及時予以勸阻。
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引導建設單位、業主大會在制定臨時管理規定和管理規約時,約定避免產生噪聲的相關內容和糾紛解決途徑。
六、各級公安、環保、城管執法、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聯動工作機制,及時溝通,實現信息共享;對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環境噪聲污染案件,及時移交給相關部門處理。
七、各居委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充分發揮協調功能,對社區出現的噪聲污染糾紛,及時調處社區噪聲矛盾,努力建設“安靜居住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業主或者使用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管理規約的,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制止,拒不聽勸阻的,及時報告公安部門予以處理。
市環保局 市公安局 市城管執法局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
主題詞:環保 噪聲 管理 通知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 2010年8月2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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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13 1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