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省政府《關于規范物業服務收費的通知》(皖政[2004]92號)及省物價局、省建設廳印發的《安徽省城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日常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市物價局會同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全市物業服務收費的管理與監督工作。
第四條物業服務收費根據物業性質、服務內容等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普通住宅小區內住宅物業綜合服務費、車輛停放管理費、裝飾裝修垃圾清運費,實行政府指導價;非住宅物業服務費(含已改變使用性質的住宅物業)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物業綜合服務收費,實行等級收費管理。根據我市實際情況,由高到低設定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具體等級標準詳見市房地產管理局制定的《蚌埠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等級服務收費的基準價見附件一。依據等級標準物業企業可適當浮動,上下浮動不得超過10%,具體浮動幅度經物業公司和業主委員會雙方協商確定。
第六條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物業綜合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管理企業應將約定的收費標準報市物價局備案。
第七條前期物業綜合服務收費標準由建設單位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與物業買受人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并由物業管理企業報市物價局備案。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在購房合同中,未約定前期物業服務相關事宜的,其物業綜合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企業報市物價局審定。
第八條物業服務收費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虧均由物業管理企業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管理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九條物業綜合服務費用的構成因素為: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物業管理企業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費用;
8、經業主大會同意的其他費用;
9、合理利潤;
10、法定稅費。
第十條業主自辦理物業交付使用手續后,按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綜合服務費以房屋建筑面積為單位計收。
第十一條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綜合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已售出因業主的原因暫未入住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全額交納。
第十二條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約定預收物業綜合服務費的,預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三條水泵、電梯等公共設備設施運行電費由物業管理企業單獨列帳。水泵電費可按用水量、電梯電費可按戶的原則進行分攤;經業主委員會同意也可按其他方式公示后據實分攤。
第十四條公共照明、單元防盜門的電費和物業管理企業辦公所用電費已列入物業綜合服務費,不得再向業主分攤收取。
第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衛、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的,雙方應當簽訂有償服務合同,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
第十六條業主、非業主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的,應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裝修管理協議,物業管理企業可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元的標準收取一次性裝飾裝修垃圾清運費。
物業管理企業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強制性地向業主或裝修單位收取任何形式的裝修保證金等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小區車輛停放管理費根據《安徽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皖價服[2005]214號),由市物價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已實施物業管理服務并交納相應物業綜合服務費用的,其他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十九條物業管理企業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印發的《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監督電話等內容在醒目位置進行公示,接受業主監督。
第二十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每年不少于一次向業主大會或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第二十一條業主、非業主使用人不按規定交納物業綜合服務費用的,物業管理企業有權追究違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繳。
第二十二條對物業小區內實行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戶,經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商定,可以減收或者免收物業綜合服務費。
第二十三條物業管理企業在向市物價局申請審定物業綜合服務費收費標準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營業執照
2、物業管理資質證書;
3、前期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4、規化設計總平面圖及設計說明和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證
5、申請核定物業綜合服務收費標準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在向市物價局申請物業綜合服務費收費標準備案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營業執照
2、物業管理資質證書;
3、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或房屋買賣合同樣本;
4、規化設計總平面圖及設計說明
5、物業綜合服務費收費標準備案表(具體見附件二)。
第二十五條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物業管理企業收費前,應向市物價局申辦《安徽省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使用合法票據,亮證收費。
第二十六條市物價局會同市房地產管理局將不定期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等級、收費標準、服務質量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達不到要求的,重新審定或建議業主委員會重新約定收費標準。
第二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價格監督檢查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ㄒ唬┰綑喽▋r或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
?。ǘ┎晦k理收費許可證的;
?。ㄈ┎话匆幎▽嵭忻鞔a標價的;
?。ㄋ模┲皇召M不服務或多收費少服務的;
?。ㄎ澹┻`反法律、法規和規定的其他收費行為。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執行。
附件一:
蚌埠市普通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費基準價
單位:元/月·平方米
住宅類型
服務質量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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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
|
高(小高)層
|
一級
|
0.60
|
0.75
|
二級
|
0.40
|
0.55
|
三級
|
0.30
|
0.45
|
四級
|
0.20
|
/
|
五級
|
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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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26 2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