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完善我市物業管理行業誠信體系建設,規范物業管理市場秩序,提高物業服務水平,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已進行工商注冊、并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繳存物業服務信用保證金。
三、物業服務信用保證金實行企業繳存、政府監管、專戶存儲、分戶立賬、??顚S玫脑瓌t,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四、物業服務信用保證金,以物業項目為單位,按照該項目物業服務費用年度應收額的10%比例一次性繳存。
五、凡承接物業項目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將物業服務信用保證金繳存到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指定專戶。
本規定實施前已承接物業項目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30日內將物業服務信用保證金繳存到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指定專戶。
為保障人民群眾正常生活,由政府指定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項目,免于繳存物業服務信用保證金。
六、物業服務信用保證金余額不足應繳額的50%時,由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告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應繳額予以補足。
七、物業服務信用證金根據企業信用等級實行分類:
(一)上年度信用等級評定為優秀級別的物業服務企業,免于繳存信用保證金。
(二)上年度信用等級評定為良好級別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保證金按照應繳額的50%比例繳存。
(三)上年度信用等級評定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級別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保證金按照應繳額的100%比例繳存。
八、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與商業銀行簽訂委托合同,開立信用保證金專戶,并可委托專戶銀行辦理信用保證金賬戶的設立、繳存、結算等手續。
信用保證金專戶應當以每個物業項目為單位立賬,明確記載保證金的繳存、使用、結存等情況。
九、物業服務信用保證金自存入專戶之日起,每年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結息到戶。
十、物業服務信用保證金繳存期限應當與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期限一致,實行年度結算制度,上一年度信用保證金余額自動轉為下一年度信用保證金。
十一、物業服務信用保證金繳存金額需要調整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于物業服務收費標準調整變化之日起30日內到物業項目所在地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辦理信用保證金繳存金額調整變更手續。
十二、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啟用物業服務信用保證金:
(一)因物業服務企業擅自退出管理,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組織進行臨時接管所發生的費用。
(二)物業管理區域發生影響居民正常生活、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重大服務質量事故,經各區政府認定,需要采取緊急處置措施所發生的費用以及確需啟用信用保證金的其它情形。
十三、依法屬于物業服務費用以及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支出范圍的費用,不得使用物業服務信用保證金。
十四、物業服務信用保證金的具體使用程序,由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結合實際自行制定。
十五、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由物業服務企業向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提出返還保證金申請,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核確認,向專戶銀行出具返還物業服務信用保證金通知書,專戶銀行將信用保證金賬戶余額及利息全部返還物業服務企業,同時注銷賬戶。
十六、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不予以返還物業服務信用保證金:
(一)未按規定移交物業管理用房的;
(二)未按規定移交物業檔案資料的;
(三)未按規定結算、清退預收、代收的有關費用的;
(四)未按規定退出物業項目的。
上述情形經物業服務企業改正后,由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按照規定予以返還物業服務信用保證金。
十七、審計、財政部門依據職責對物業服務信用保證金的使用實行監督。
十八、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殉私舞弊。違反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九、各縣(市)物業服務信用保證金的繳存、使用和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二十、本規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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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14 17:3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