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業主、使用人及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規范物業管理行為,根據《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宿州市物業管理投訴受理機構是市房地產管理局物業管理投訴受理辦公室,投訴電話為0557—3022707
二、在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內,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對下列行為可以進行投訴
1、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
2、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3、物業管理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
4、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
5、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
6、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7、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8、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用利益的
9、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10、物業管理企業未按合同約定,只收費不服務或降低服務質量,服務標準的
三、投訴應提供的材料
投訴人投訴時需提供文字材料或投訴人簽字蓋章的詳細筆錄,包括以下內容。
1、投訴人的姓名(名稱)、住址、聯系電話
2、被投訴人的姓名(名稱)、地址
3、投訴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4、投訴的請求事項
四、投訴的處理
(一)登記受理
(1)物業管理投訴受理辦公室應對投訴進行審查,屬于本制度受理范圍的登記受理,不屬于本制度受理范圍的,不予受理,但應將不受理的原因告知投訴人。
(二)處理程序
1、物業管理投訴受理辦公室對登記受理的投訴應在15個工作日內調查、處理,并將調查或處理情況答復投訴人,特殊情況經分管領導批準可延長5個工作日。
2、對事實復雜、重大利益的投訴,當事人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處理決定
物業管理投訴受理辦公室對受理的投訴,在查證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集體研究后做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被投訴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被投訴人拒不執行處理決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五、物業管理投訴案件受理過程中,投訴受理辦公室主管人員,承辦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回避
1、本人或近親屬為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2、與本案投訴人或被投訴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查處案件的
六、物業管理投訴受理辦公室承辦人在投訴結束后,應將形成的文書、圖片、照片等編冊裝訂,立卷收檔。
七、本制度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八、本制度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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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9 9: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