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政辦發〔2008〕4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有關部門,市直各單位:
現將《湖州市中心城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湖州市中心城市物業保修金管理實施細則》《湖州中心城市物業區域相關共有設施設備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日
湖州市中心城市物業保修金管理實施細則
為了加強物業保修金的管理,保障物業正常維修和使用,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湖州市中心城市物業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湖州市中心城市范圍內新建用于銷售物業保修金(以下簡稱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還、管理和監督。
第二條 市、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負責各自管轄區域內物業保修金收存、核算、退還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區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按有關規定在商業銀行開立專戶,專項儲存保修金,以物業區域為管理單位設帳管理。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發布后竣工的用于銷售的物業,建設單位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納保修金。
第四條 建設單位在物業交付使用辦理權屬初始登記手續前,應當一次性向所在地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按照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2%的比例交納保修金,作為物業保修期內保修費用的保證,并存入按有關規定在指定的商業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具體交納標準為:不帶電梯的多層物業20元/M2,帶電梯的多層、小高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物業30元/M2,高層物業40元/M2。今后交納標準的調整,由市物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和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中心城市房屋建筑安裝工程平均造價的變化情況,定期測算公布。
建設單位不按本辦法的規定交納或者補交保修金的,由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并依法給予處罰。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物業保修期限為:
?。ㄒ唬┪菝娣浪こ滩坏陀?年;
?。ǘ┯蟹浪蟮男l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不低于8年;
?。ㄈ┕崤c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ㄋ模╇姎夤芫€、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ㄎ澹┓课萁ㄖ牡鼗こ毯椭黧w結構工程、基礎設施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_發建設區域內的道路、綠化、其他設施設備按建設單位施工合同約定的保修年限確定,最低不得少于一年。
本辦法所稱的保修期限自物業交付消費者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 在物業保修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開發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責任或者因歇業、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保修責任的,可以啟動使用保修金:
?。ㄒ唬┪飿I交付后,業主發現房屋建筑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的;
?。ǘ┪飿I區域內未按經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進行配套設施建設或有關設施不配套,存在質量問題的;
?。ㄈ┪飿I管理區域外由開發建設單位配套建設的道路、綠化、其他設施設備存在質量問題或不履行養護管理職責的。
第七條 申請使用保修金,需提供以下資料:
?。ㄒ唬I主發現房屋建筑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的,由業主提供以下材料:
1.保修金使用申請;
2.有相應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或具有司法鑒定資格的專業部門出具的工程質量認定報告或書面意見;
3.維修方案及預算(含檢測鑒定費用);
?。ǘ┪飿I區域內未按經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進行配套設施建設或有關設施不配套,存在質量問題的,由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為社區居民委員會)提供以下材料:
1.保修金使用申請;
2.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
3.實施方案及預算。
?。ㄈ┪飿I管理區域外由開發建設單位配套建設的道路、綠化、其他設施設備存在質量問題或不履行養護管理職責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1.保修金使用申請;
2.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
3.實施方案及預算。
市、區物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經核實在保修期內且出具工程質量認定報告或書面意見的機構符合法定資質的,書面通知督促開發建設單位組織維修或提出解決方案,開發建設單位在收到書面通知后十五個工作日內不組織維修,也不提出解決方案的,由業主、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為社區居民委員會)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維修,并通知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在保修金中列支維修費用,同時告知物業開發建設單位。
第八條 保修金存儲期限為8年。
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在物業產權初始登記之日起滿8年的前一個月內,將擬退還保修金事項在相關的物業區域內予以公示。無異議的,按照前款規定將保修金本金和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息退還給建設單位。
保修金增值收益的12%用于保修金管理費用,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并與保修金分賬核算,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由市財政部門監管。其余增值收益統一納入公有住房出售專項維修基金增值收益,專項用于政府指令性老小區物業管理。
第九條 物業保修金的監督管理等應符合《浙江省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條 三縣物業保修金管理可參照執行。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湖州市規劃與建設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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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5 10: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