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權法》和國家發改委、建設部關于印發《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1864)號文規定,并參照《咸寧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經工商登記注冊、并取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關資質證書的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開展物業服務的收費管理行為。
第四條 市物價局會同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全市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前期物業嚴格實行招投標制,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符合的原則。
第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包括綜合管理服務費、停車費和特約服務費。
綜合管理服務費:包括清掃保潔及清運;綠化養護;秩序維護;公共照明、通風、供電、排水、電梯等共用設施設備運行、小修、養護所發生的人工、原輔材料費用等。
車輛停泊服務費:是指為維護保養停車場地設備設施、相關道路及管理所發生的人工、原輔材料費用等。
特約服務費:指物業管理企業受業主委托提供的戶內維修、家政服務等收取的費用。
第八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普通住宅和經濟適用住房的綜合管理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車輛停泊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特約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九條 我市城區普通住宅和經濟適用住房綜合管理服務收費實行等級收費,各等級中準收費標準為:一級:0.5元 /平方米.月,二級:0.4元/平方米.月, 三級:0.3元/平方米.月。最高可上浮10%,下浮不限。高層住宅在各相應等級具體執行收費標準基礎上加收電梯運行費0.4元 /平方米.月。
業主委托物業管理企業管理的零星住宅樓,不具備等級評定條件的物業服務,每套住房按每月15元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
第十條 普通住宅和經濟適用房小區車輛停泊服務費指導價格按(咸價房服[2006]85號文件執行)。對進入小區執行公務、搶修檢修、救護等特種車輛及業主的搬家車、進貨車不得收取車輛停泊服務費,對臨時進入小區接送客人的車輛,30分鐘內不得收費。
第十一條 業主對房屋進行裝修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向業主或裝修企業收取裝修保證金(押金)、垃圾處理清運費、裝修工人出入證押金(工本費)等費用,其裝修垃圾屬建筑垃圾的,處理清運費標準按赤價管[2008]45號文件規定執行,即按建筑垃圾每噸30元計收(業主自行清運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此項費用);其它項目具體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或裝修企業(或個人)協商,在合同中約定。
生活垃圾清運處理費由物業公司向環衛部門繳納。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手續費由委托方與被委托方協商。
第十三條 供水企業在未接管物業企業內居民小區職責之前,確定總表到分表的合理損耗為30%,由供水企業、物業公司、業主各負擔10%損耗。即供水公司按抄表水量的90%與物業企業結算,小區內業主用水,物業企業按實際抄表水量的基礎上增加10%水損與業主結算。物業企業代收水費必須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終端水價政策。
供電企業對具備資質的普通住宅和經濟適用房小區的物業管理企業實行優惠電價,即每度售價比國家規定少0.01元,彌補用電中的線損、表損等費用。
物業服務區域內供水二次加壓執行價格,由物業管理企業向市物價局申請,經成本審核后核定其價格。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費用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建筑面積計算。未辦證的,暫以房地產測繪部門實測的房屋建筑面積計算。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可按月、按季度或按年度計收物業服務費,但不得一次性預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物業服務費。
第十六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成本。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基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范圍內已出售但尚未入住,物業公司按已入住房的70%標準向業主收取物業管理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其物業管理費由開發建設單位交納,一年內按入住房的50%收取,一年后按70%收取。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第十九條 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項目,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根據《湖北省經營性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省政府第108號令)的規定,在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確定物業服務等級后,到市物價局辦理《服務價格監審證》,實行亮證收費,明碼標價,自覺接受年度審驗,并將收費項目和標準在小區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項目,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報市物價部門備案。
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物價局和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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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20 10:5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