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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廢止]





各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開發區靖江園區管委會,市各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將《江陰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04年12月31日

江陰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管理和使用,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維護住宅產權人、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江蘇省、無錫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范圍內,住宅物業的業主、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都須交納維修資金。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住宅物業、非住宅物業,包括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拆遷定銷商品房、拆遷安置房。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區域或單幢住宅內,由全體業主共同擁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道路、圍墻、溝渠、非經營性停車場、公益性文體設施、電梯、消防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按照統一交納、專戶儲存、??顚S?、業主決策、政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監督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五條 江陰市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是本市維修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市財政部門負責對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

  第六條 物業區域內的市政共用設施和相關設施設備,按規定應當由供水、供電、供氣、園林綠化、環衛、公共照明、通信、有線電視等部門和單位養護維修的,管理職責和養護方式不變。相關部門委托物業管理企業代為維修養護的,應當支付維修養護費用。

第二章 維修資金的籌集

  第七條 本辦法施行后核準銷售的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外,未配備電梯的,購房人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交納維修資金;配備電梯的,購房人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60元的標準交納維修資金,其中50%作為電梯更新資金,專項用于電梯的更新和維修。

  本辦法施行后核準銷售的別墅和住宅小區內獨立的非住宅物業的購房人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5元的標準交納維修資金。

  本辦法施行后經批準實施拆遷,需要對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或者安置而建設的拆遷定銷商品房、拆遷安置房,產權人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交納維修資金。

  第八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出售的設有電梯的住房,其電梯更新資金的籌集,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可以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維修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代收,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商品房所有權初始登記前,將維修資金一次性交納至市房管局。

  第十條 商品房出售時,出售方應當事先告知購房人維修資金的交納標準和方式,并在買賣合同中予以載明。

  拆遷人或者其委托的拆遷單位實施拆遷時,應當事先告知需要實行產權調換或者安置的被拆遷人維修資金的交納標準和方式,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予以載明。

  第十一條 市房管局在收到維修資金后應立即存入維修資金專戶,開具維修資金票據,并發放維修資金卡交由業主保存,供業主查詢、核對。

  第十二條 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維修資金的30%時,業主委員會或者受托管理的單位負責向業主再次續籌。

  電梯更新資金不足支付的部分由產權人按規定再次籌集。

第三章 維修資金的管理

  第十三條 維修資金實行統一管理,并按幢建帳、按幢使用、核算到戶。

  市房管局應建立維修資金公示和查詢制度,接受業主的查詢和監督。

  第十四條 市房管局應保證維修資金的安全和增值,嚴禁挪作他用。

  維修資金自存入維修資金專戶之日起按銀行規定存款利率結息,維修資金的增值收益轉作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條 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補充維修資金,業主大會另行決定用途的除外。

  第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維修資金余額不得提取,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第十七條 因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滅失的,業主可持本人身份證、房屋權屬證書注銷證明,向市房管局申請退回維修資金余額。

第四章 維修資金的使用

  第十八條 維修資金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因自然損壞或者不可抗力原因損毀而實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屬于人為損壞的,其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別墅或者住宅小區內獨立的非住宅物業的購房人交納的維修資金專項用于小區內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電梯更新資金實行??顚S?,電梯的日常維護應在電梯運行使用費中列支。

  第十九條 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接受業主的監督。每年年初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受托管理的單位應當將上一年度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向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業主報告,并向物業區域內的業主張榜公布。

  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業主可以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本物業區域內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要維修的,已實施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審定后,根據工程付款方式由市房管局核撥維修費用;未實施物業管理的,由受托管理的單位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同意后根據工程付款方式由市房管局核撥維修費用。

  第二十一條 突發性事件搶修,由物業管理企業或受托管理的單位負責先行維修,然后填寫由市房管局統一印制的報修單,經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同意后,由市房管局核撥維修費用。

  第二十二條 維修工程的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由物業管理企業或業主選聘,市房管局負責監督。

  第二十三條 維修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擔,并在業主交納的維修資金中列支:

 ?。ㄒ唬┳≌灿貌课还灿迷O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該幢住宅樓的全體業主按照住宅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擔;一幢住宅樓有兩個以上門號的,一個門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該門號內的業主按照住宅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擔。

 ?。ǘ┪飿I區域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全體業主按照住宅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擔;屬于兩個以上物業區域的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所屬物業區域的全體業主按照住宅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擔。

 ?。ㄈ┕餐褂玫南?、安全監控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按業主所使用的終端設備數量進行分擔。

  第二十四條 維修資金未交納期間發生的維修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住宅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擔。

  第二十五條 對未按照規定實行維修資金專戶儲存以及挪用維修資金等行為,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房改房維修資金管理使用按原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房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相關法律法規鏈接:江陰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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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9401 次     2010/5/17 1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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