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布實施《陽江市物價局關于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
陽價〔2010〕19號
各縣(市、區)物價局: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充分運用價格杠桿優化停車場地資源配置和利用,規范停車保管服務行業的收費行為,根據廣東省物價局《關于印發〈廣東省物價局關于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價〔2009〕236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局擬定《陽江市物價局關于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規定》并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陽江市物價局關于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規定》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抄送:省物價局,市府辦,市糾風辦、財政局、公安局、交通運輸局、住建局、城市綜合管理局、旅游外事
僑務局,市物價檢查所,各物業管理公司。
陽江市發展和改革局(物價局)辦公室 2010年2月11日印發
陽江市物價局關于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促進機動車停車場的建設和發展,規范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行為,維護車主和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物價局關于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粵價〔2009〕236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并收取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的各類經營行為,均適用本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口頭或者書面的合同、協議、約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機動車停車位,并收取相關費用的,應當依據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確定收費標準。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
各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按照本管理規定,負責制定當地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市區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制定并公布實施。
第四條 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三種定價形式。
第五條 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的原則:
(一)引導機動車向城市中心區外圍停放;
(二)鼓勵各類資本投資停車場的建設;
(三)貫徹市政府的交通管理政策;
(四)調節機動車停車位供求關系;
(五)收費行為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六)收費標準的制定應當根據停車位供求狀況,按照補償合理經營成本、依法納稅、保本微利的原則。
第六條 停車場包括固定的、臨時的和零散的停車場地,按照不同類型,分為室外停車場、室內停車場、路內停車位和住宅小區內停車場四類。
(一) 室外停車場是指停車位設在建筑物外,機動車露天停放的停車場;
(二)室內停車場是指由以提供停車保管服務為主營業務的經營者,設置在建筑物內,具有獨立產權,所有停車位均具備防風、防曬、防雨功能且配套設施較完善的停車場;
(三)路內停車位是指占用市政道路設置的停車位;
(四)住宅小區內停車場是指住宅小區內專為小區內業主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的停車場。
第七條 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車型分為摩托車、小車、大車、超大型車四類。
(一)摩托車(含二輪和三輪摩托車);
(二)小車:載重2噸以下(含2噸)或載客20座以下(含2O座)的各種機動車;
(三)大車:載重2噸以上至10噸(含1O噸)或載客2O座以上的各種機動車;
(四)超大型車:載重10噸以上的各種貨車。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本市投資建設為公眾提供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的停車場,經營者可以按照本規定收取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
第九條 在保證交通順暢,不影響社會治安環境的條件下,鼓勵經批準設置臨時性免費停車場,提倡社會公益性場所提供免費停車服務。
第十條 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以地域、停車場類型、機動車車型、停放時間為標準,實行不同的定價形式、計收方式和收費標準。
第十一條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區別不同情況實行計時或按次收費。
第十二條 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根據具體情況實行以下三種定價形式。
(一)下列機動車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
1、車站(含火車站、汽車站,下同)、碼頭、公交樞紐站和大型體育場館等配套停車場;
2、路內停車位;
3、旅游景點配套停車場和為旅游景點提供停放保管服務的停車場;
4、口岸配套停車場;
5、政府全額或參與投資建設的室內停車場;
6、設在城市市區地段的室外停車場;
7、機動車因交通違章、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暫扣、拖曳至指定的停車場。
(二)下列機動車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1、設在城市郊區地段的室外停車場;
2、住宅小區的室內和室外停車場;
3、商場、賓館酒店、娛樂場所、商業寫字樓等配套停車場;
4、物流園區、專業批發市場配套停車場。
(三)室內專業停車場(政府全額或參與投資興建的除外),停車保管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停車場經營者依法自主定價。
第十三條 醫院、學校、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文化宮、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內設停車場,原則上不得收費,確需收費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取得收費許可后,才能收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市及各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合理補償成本不盈利的原則制定。
第十四條 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應舉行價格聽證會,并對聽證會意見進行分析,綜合考慮停車場的設施等級、地理位置、服務條件、市場供求關系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具體計費方法和收費標準,報同級政府批準后由價格主管部門公布實施。市、縣(市)在制定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以“天”(早上7時至次日早上7時為一天)為計費單位的,同一車輛在同一天多次進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費。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免收停放保管服務費:
(一)進入住宅小區停車場(包括室內和室外停車場)停車不超過6O分鐘的(含60分鐘);
(二)進入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與居民住宅區共用的停車場不超過30分鐘的(含30分鐘);
(三)進入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車場、經過批準收費的醫院、體育場館的停車場及經批準收費的道路內停車位等配套室外停車場停車不超過30分鐘的(含30分鐘);
(四)軍車、警車;
(五)實施救助的消防車、醫院救護車、市政工程搶修車及殯葬車。
(六)殘疾人持有專用機動車號牌和殘疾人證書,營業性停車場必須對其車輛停放保管實行優惠政策,三小時內免收停放費。
第十六條 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申請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機動車停車場地使用權證明材料;
(三)提供要求制定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的申請材料;
(四)收費標準成本核算情況及其他有關資料。
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批復,對資料不全的告知一次性提交,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機動車停車場合并、分立、遷移、改名、變更經營范圍以及停業、歇業的,應當到原許可收費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
第十八條 市及各縣(市)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特殊區域和路段在規定臨時停放時限內,設立機動車臨時停放保管服務。
機動車臨時停放保管服務按不高于政府定價制定臨時收費標準。
第十九條 停車場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經營資質,維護場內車輛停放秩序和行駛秩序,防止車輛毀損、滅失;車輛交付停車場停放保管后,停車場經營者在保管期間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車輛毀損或滅失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機動車停放保管有償服務的各類經營者(市場調節價除外),應當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領取收費證明,實行收費公示制度。在停放保管服務經營場所進出口的顯著位置,用標價牌標明停放保管服務內容、停放保管服務費收費依據、收費標準、計費方法、免費停放時限、投訴舉報電話。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牌由縣(市)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統一的格式監制。
第二十條 機動車停車場的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給付發票的,機動車停放者有權拒絕支付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
機動車停放者可以向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投訴或者舉報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的收費行為,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有關投訴或者舉報后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管理,對無證經營、不實行明碼標價、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不執行市場調節價政府監管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陽江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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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5 11: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