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富陽市物業維修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富陽市物業維修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富陽市物業維修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的管理,規范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的使用,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富陽市城市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建設局所屬的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范圍內物業維修基金的歸集、使用、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 物業維修專項資金實行統一繳存、按幢設置、核算到戶、專戶存儲、??顚S?、業主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物業維修專項資金及其增值部分提取核定的管理費用以外,應專項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小修以上(含小修)的維修和更新,禁止挪作他用。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物業共用部位,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屬全體業主或單幢物業的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門廳、樓梯間、水泵間、電表(配電)間、電梯間、電話分線間、電梯機房、走廊通道、傳達室、內天井、房屋承重結構、室外墻面、屋面等部位。 本辦法所指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屬全體業主或單幢物業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照明燈具、垃圾箱(房)、垃圾通道、電視天線、供水箱、水泵、電梯、郵政信箱、建筑智能系統、娛樂設施、窨井、化糞池、排水管道、避雷裝置、消防器具、防盜門及物業區域內共用綠地等設施、設備。下列各項不屬于本辦法所指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屬于房屋業主或使用人自用的臥室、廚房、衛生間、陽臺、天井、庭院以及室內墻面等部位;
(二)屬于房屋業主或使用人自用的門窗、衛生潔具、家具用品以及通向總管的供水、排水、燃氣管道、電線等設備;
(三)屬于市政公用、市容環衛、綠化、供水、供熱、供電、通信、廣播電視等部門負責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環境衛生、公共綠地、城市供水、供氣、供熱、供電、照明燈具、通信管道、有線電視線路等設施設備。
第六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單體項目工程一次性維修(包括更新、改造,下同)費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視作小修及以上的維修項目。不同性質的部位或設施設備的維修不能歸并為單體項目工程。
第七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小修以下的維修更新費用及日常養護費用,應從物業管理商業用房及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經營性收入中列支;確無資金來源的,由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牽頭協調。
第八條 因人為損壞造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的,其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不得在物業維修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九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需要使用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的,由物業管理單位提出使用方案,經三分之二以上相關業主同意,并由業主委員會審核后,報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審定。
第十條 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的使用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物業管理單位持物業維修專項資金使用申請表和經業主委員會審核同意的使用方案等相關資料報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
(二)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須在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對不符合使用條件的,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須在3個工作日內,將不予使用的意見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單位。
(三)工程完工后,物業管理單位持下列資料報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經核實后,撥付維修費用。 1、具有相應資質的造價審計中介機構審定的工程決算單; 2、業主委員會審核簽章的施工承包合同;
3、維修、更新工程的結算發票; 4、由業主委員會組織驗收并出具的驗收合格證明。
(四)若工程最終決算金額超出預算金額20%以上或超出部分在3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需按規定程序重新申報。
第十一條 經房屋安全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以及出現電梯故障等嚴重影響物業正常使用的緊急狀況,需要立即進行維修的,由業主委員會提出書面緊急報告,經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核實后,由應急維修單位墊付所需費用,維修工程完工后,按審計確認的工程決算單支付維修費用并在相關物業維修專項資金中列支;維修費用的相關報批手續在維修后予以補辦。
第十二條 物業維修、更新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在維修專項資金中支付,并按各業主首期繳納物業維修基金所占比例在相關業主中分攤:
(一)單幢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費用,在該幢物業的維修專項資金及其增值部分中列支;其中:一幢物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單元的,每個單元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費用,在該單元物業的維修專項資金及其增值部分中列支。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費用,在整個物業管理區域的維修專項資金及其增值部分中列支。
第十三條 使用物業維修專項資金應當先使用其增值部分。增值部分不足以支付維修費用的,可以使用專項資金本金,但一次性使用專項資金的最大比例不得超過首期維修專項資金的70%。 可以一次性使用物業維修專項資金本金額與首期物業維修專項資金額的最大比例規定如下:
使用年限
房屋結構 10年以下 11-20年 21-30年 31-40年 40年以上 鋼結構 30% 50% 70% 70% 70%
鋼混結構
磚混結構 20% 30% 50% 70% 70%
磚木結構 15% 20% 25% 45% 70%
第十四條 物業維修專項資金增值部分及其相應比例的本金仍不足以支付維修費用的,由相關業主按照首期繳納物業維修基金所占比例共同承擔。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某幢、某單元)物業維修專項資金本金余額不足首期繳納維修專項資金的30%時,應當續籌維修專項資金,續籌后的維修專項資金余額不得少于首期維修專項資金。續籌維修專項資金的具體程序如下: (一)由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書面通知業主委員會,小區(幢、單元)續籌維修專項資金的總額度、續籌時間、分攤原則、分攤房號(面積)等事項; (二)業主委員會在接到上述書面通知一個月內,擬訂續籌專項資金的具體方案,并提交相關業主大會討論通過,續籌方案應包括續籌總金額、續籌原則、續籌方式、續籌時間、各業主分攤金額等內容;
(三)業主委員會在續籌方案通過之日起10日內,報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
(四)業主委員會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收繳維修專項資金,并在收繳完畢后及時移交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每年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接受業主監督。
第十七條 物業轉讓時,原業主繳納的物業維修專項資金剩余款項一并轉讓給物業受讓人,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因拆遷、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物業滅失的,業主可持下列證明材料,到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退回物業專項資金剩余款額:
(一)業主身份證復印件;
(二)房屋所有權注銷證書; (三)房屋滅失退款申請書。 持業主(授權人)有效委托書,被授權人可代領授權人所退款額。 第十九條 如物業所在區域內沒有物業管理企業或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所在社區代為行使本辦法中涉及的物業管理企業或業主委員會的相應職權。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關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設施設備維修資金使用管理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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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28 9: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