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公元新聞

鞍山市物業服務企業動態監管及年度考核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物業服務企業(以下簡稱物業企業)監管,完善物業服務行業準入和清出機制,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取得物業資質證書企業的動態監管。

第三條 鞍山市房產局實行物業企業定期上報和不定期檢查等方式相結合的辦法,根據《物業服務企業動態監管記分標準》,對物業企業實行動態監管和年度考核。

第四條 鞍山市房產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物業服務企業動態監管記分標準》(以下簡稱《記分標準》),《記分標準》將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適時完善調整。

第五條 鞍山市房產局通過日常抽查、集中檢查和企業自行上報等方式,依據《記分標準》對物業服務活動進行記分,并定期在房產局官方網站進行發布。

第六條 鞍山市房產局可以委托物業項目所在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對轄區內的物業服務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于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可以提出處理和記分的初步意見,由鞍山市房產局應及時核查并做出相應處理和記分。

第七條 記分周期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最高積分值為0分。記分周期屆滿,重新記分。該周期積分做為本年度物業服務企業年度考核的依據,并記入物業企業信用檔案。

第八條 鞍山市房產局對物業企業進行年度考核時,物業企業需提交的資料:

(一)物業企業在職人員名單、《社會保險費納費申報表》和《從業人員社保年度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核定表》,若管理人員發生變動,新增人員需提供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崗位證書)或職稱證書;

(二)與業主委員會簽訂正式物業服務合同的,需提供收費項目的收費許可證復印件;

(三)業主委員會對物業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情況以及收支賬目是否定期公示情況的書面評定材料,無業主委員會的應到物業項目所在社區居委會進行評定;

(四)物業企業年度業績報告;

(五)對于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不能出具上述所需材料的應出具相關說明,3個月后出具以上材料重新考核。

第九條 鞍山市房產局根據物業企業積分,對物業企業分別進行以下處理:

(一)物業企業因違法違規行為發生扣分,責令限期整改;

(二)積分達到-6分時,對其提出警示,半年內該企業不得承接新物業項目;

(二)積分達到-9分時,對該企業降低資質等級,一年內該企業不得承接新物業項目;

(三)積分達到-12分時,吊銷其物業服務資質。

第十條 根據物業企業積分,對物業企業年度考核分為三個等級:

(一)積分為-12分~ -9分的,年度考核為不合格;

(二)積分為-8分~ -3分的,年度考核為合格;

(三)積分為-3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為優秀。

 第十一條 年度考核作為物業企業資質升級條件之一:

(一)暫定三級期滿換三級的,記分時間滿一年且年度考核為合格以上(含合格);

(二)三級升二級的,記分時間滿2年,且連續兩年考核為合格以上(含合格);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鞍山市房產局撤銷其物業服務資質證書。

(一)年度考核時,不符合資質條件的;

(二)無故不參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限制承接新物業項目期限內,承接新的物業項目的;

(四) 不按規定要求按期換發物業資質證書的;

(五) 以欺騙手段取得物業資質證書的;

(六) 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

(七) 物業服務企業棄管物業項目的;

上述處理措施中,對于在本市承接物業項目的外埠物業企業分公司,由鞍山市房產局將其違法違規行為通報其核發資質證書的行政主管部門;具有一級、二級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由鞍山市房局將其違法違規行為和處理建議上報核發資質證書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在對該物業企業做出處理決定之前,限制該物業企業在本市承接新物業項目。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鞍山市房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關鍵字查詢:遼寧 鞍山

閱讀: 11066 次     2010/2/9 14:08:00



近期熱門新聞
午夜一级毛片不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