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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核定中心市區物業管理區域內車輛停放服務費標準等相關事項的通知





(泉價[2009]111號)

中心市區各物業服務企業:

    根據省物價局《關于規范物業管理區域內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閩價房[2008]159號)精神,結合我局泉價[2008]107號文執行一年來的情況,現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車輛停放服務費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為車輛(包括機動車、非機動車)有序停放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二、本《通知》規定的標準為最高標準,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管理區域,其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應嚴格按照不高于本《通知》規定的標準執行。已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管理區域,其車輛停放服務費收費標準可以由業主大會決定,也可以參照本《通知》規定的標準執行。

    三、停車服務費收費標準:

    1、停車服務費標準:

單位:元/輛

類別

臨時停放

按月停放

每次

隔夜加倍

一級

二級

三級

小汽車

地下車位

5(公用車位)

10(公用車位)

50(私家車位)

60(私家車位)

70(私家車位)

地面車位

3(公用車位)

6(公用車位)

50(私家車位)

50(私家車位)

50(私家車位)

大型車

若占用兩個車位,按小汽車各類型收費標準2倍收取

摩托車

地面

0.5

1.0

20

地下

0.5

1.0

30

電動車

0.3

0.6

10

自行車

0.2

0.5

6

    四、私家車位收費標準不包含場地使用費,公用車位收費標準包含車輛停放服務費和場地使用費,具體分攤辦法由業主(場地產權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

    五、下列情況之一的免收車輛停放服務費:

    1、對進入住宅小區停車場所半小時之內的;

    2、對治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郵遞、執法等特種車輛在執行公務時;

    3、對業主搬家車輛及臨時送貨車輛。

    六、實施物業管理區域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車輛停放服務及收費的內部管理制度,做好車輛進出管理(有發放車輛出入證的物業管理區域,其出入證制作費用應在車輛停放服務費中列支,不得另向業主及車輛停放人收?。?、停車場所保潔、照明、巡視(或監視)等服務,并對停車場所及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保障正常使用等工作。

    七、物業管理區域內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應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發票。

    八、物業服務企業應在服務場所醒目位置設置明碼標價牌,公布服務項目、計費單位、收費標準、計價方式、免費對象和時限、價格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自覺接受業主、業主大會和相關部門監督。對違反規定亂收費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規予以查處。

    九、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執行。

    附件:車輛停放收費標準級別對照表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車輛停放收費標準級別對照表

等級

       

一級

1)地面、墻面設置簡易的交通標志

2)車輛按規定有序停放,對亂停車輛進行引導或遷移

3)收費管理的車庫(棚)應24小時有專人管理,車輛停放有序,備有必需的消防器械,車庫(棚)場地整潔,有照明,無滲漏,無明顯積水,無易燃、易爆及危險物品存放

二級

1)地面、墻面按車輛道路行駛要求設立指示牌,車輛基本停放在規定的范圍內

2)及時勸導車輛停放不規范的現象

3)收費管理的車庫應24小時有專人管理,車輛停放有序,車庫內地面、墻面有簡易的車輛行駛指示牌和地標,備有必需的消防器材,車庫場地整潔,有照明,無積水,無易燃、易爆及危險物品存放

三級

1)地面、墻面按車輛道路行駛要求設立指示牌和地標,車輛行駛有規定路線,車輛停放有序

2)有專職人員24小時巡視和協助停車事宜

3)收費管理的車庫應24小時有專人管理,車輛停放有序,車庫內配置道閘和錄像監視,地面、墻面按車輛道路行駛要求設立指示牌和地標,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齊全,車庫場地整潔并定期清洗,無滲漏,無積水,通風良好,無易燃、易爆及危險物品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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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11407 次     2009/12/18 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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