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房管字[2004]118號
房屋建設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建設部《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管理暫行辦法》、《湖南省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以及省市《住宅公用部位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為保障和促進我市物業管理工作的規范和發展,維護廣大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房屋建設單位新建的商品房(含經濟適用房)必須配置物業管理用房及繳納專項維修資金?,F就有關具體事項作如下規定:
一、房屋測繪部門在受理房屋建設單位申請房屋面積測繪時,應按房屋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規定,測繪標明該項目物業管理用房的具體位置。建筑和測繪法規中規定的公攤部位不能作為物業管理用房。
二、房屋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手續,須到市物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物管辦”)辦理物業管理用房紅線框定手續,提供該項目《前期物業管理委托服務合同》和《業主臨時公約》文本1份,實行登記備案后,市物管辦出具辦證相關證明,商品房預售審批部門憑測繪框定的物業管理用房資料,市物管辦相關證明資料給予辦理商品房預售手續。對無物業管理用房的項目不得發給預售許可證、不得進行交易。物業管理用房產權屬業主共同所有。
三、房屋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商品房(含經濟適用房)產權初始登記手續,須先到市物管辦按規定交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提供該項目物業管理招投標實施方案1份,共用設施設備配置安裝清單1份,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和要求方案1份。產權管理部門憑市物管辦出具的有關證明給予房屋建設單位辦理該項目的產權初始登記手續。
四、房屋建設單位在辦理預售和產權初始登記時需提供的其他資料仍按商品房預售和產權產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本規定從2004年1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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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7 19: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