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政辦發〔2007〕2號
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衡陽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衡陽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貫徹執行。
二OO七年二月八日
衡陽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物業保修期滿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維護物業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79號令)及國家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城區規劃區域內的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物業內,建設費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用具、消防設施、鍋爐、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多層住宅,是指九層(含九層)以下的住宅。
本辦法所稱高層住宅,是指十層(含十層)以上的住宅。
第五條 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中型維修和更新、改造。按照統一繳納,專戶儲存,??顚S?,業主決策,政府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監督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六條 衡陽市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產局)是本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和實施。衡陽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維修資金的收交與管理的日常工作。
財政、審計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收繳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審計部門要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每年收取的物業維修資金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物業區域內的市政公用設施和相關設施設備,按規定應當由供水、供電、供氣、環衛、通信、有線電視等部門和單位養護維修的,管理職責和養護方式不變。如需委托物業管理企業代為維修養護的,應當支付維修養護費用。
第八條 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按以下規定繳交:
(一)出售的公有住房屬多層住宅的由售房單位在售房款中提取20%、屬高層住宅的提取30%,該部分維修資金屬售房單位所有。
?。ǘ┒鄬幼≌鍪蹠r,購房人應按購房款2%的比例繳交專項維修資金,高層住宅房或設有電梯的多層住宅出售時,由購房人按購房款3%的比例繳交維修資金。收取的專項維修資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維修,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ㄈ┵彿咳怂彿课輧r格明顯低于同類、同層房屋價格的,其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交按同類、同層房屋的平均價格計算。
?。ㄋ模┎疬w安置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時,安置多層房屋的按安置房評估價的2%、安置高層房屋的按安置房評估價的3%由被拆遷人向拆遷人繳交。拆遷人代為收取的專項維修資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ㄎ澹┢渌飿I和整棟住宅中的非住宅物業按照同類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標準繳交。
?。╅_發建設單位的自用物業參照同類物業價格按本條第(二)、(三)項規定繳交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 售房單位在售房時或拆遷人在安置房屋時應代為收集首期維修資金。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按本辦法規定足額繳交專項維修資金,并向購房人收取個人繳交專項維修資金部分。
售房單位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前,須將歸集的首期維修資金移交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專戶,實行統一管理。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繳交的專項維修資金由市房產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實行專戶管理;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應當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或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移交給物業管理企業或業主大會的決定其他單位代管;未決定移交的,由市房產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繼續代管。
第十一條 由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代管的物業維修資金,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應當委托商業銀行辦理維修資金存儲業務。維修資金代管單位和受托銀行應當建立維修資金公示和查詢制度。
第十二條 專項維修資金閑置時,除可用于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外,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專項維修資金自存入維修資金專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利息凈收益轉作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條 物業保修期內不得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使用計劃和方案,經業主委員會提交業主大會審議批準后或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三分之二以上業主簽字同意后實施。專項維修資金由市房產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代管的,由該中心核定劃撥,符合本辦法規定使用條件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核定劃撥。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成立前,需使用維修資金的,由售房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提出使用方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受益業主所持投票權三分之二以上業主簽字同意后,由市房產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核定劃撥。
因情況緊急,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不及時維修將危及業主生命財產安全時,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應及時組織維修,同時向市房產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報告,所發生的費用可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十六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按單棟單元設置明細帳目,核算到戶。使用維修資金時,由業主按其擁有產權的房屋建筑面積分攤,每使用一次后應及時核算到戶,在該戶所繳交的維修資金中扣減。
第十七條 維修資金不足首期歸集的維修資金的30%時,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的業主大會決定,由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企業按業主所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續籌。續籌后,維修資金余額應不低于首期歸集的維修資金總額的70%。
第十八條 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維修資金余額隨著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原業主交納的維修資金余額,由物業受讓人向原業主支付,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變更的,其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帳目應當經業主委員會審核。需移交給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的,應當辦理移交手續。帳戶轉移手續應當由雙方交接之日起10日內送業主委員會和市房產局備案。
第二十條 因拆遷或其他原因造成住房滅失的,業主可持本人身份證、房屋權屬證書注銷證明、維修資金專用折,向市房產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申請退回維修資金余額。該中心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二十一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代管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或者造成專項維修資金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管理、代管單位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未建立維修資金的,由市財政部門和房產部門責令其按原規定限期追補維修資金本息;逾期仍未足額提取的,應當處以自應提取之日起未提取或未足額提取額每日萬分之三的罰款。
商品房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未足額及時移交,按照《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南岳區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及管理,其他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二OO七年三月八日起實施,本市原有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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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7 19:4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