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房地產管理局文件
雅房發〔2007〕191號
各物業服務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物業服務行為,提升物業服務質量,規范我市物業管理市場秩序,切實解決群眾反映的“維修不及時、服務不到位、收費不規范”等物業服務頑癥,有效維護業主、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5號)、《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發改價格[2003]1864號)的相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物業服務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做好物業服務區域維修服務工作
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物業維修服務的各項規章制度,配置足夠的人員,確保每日24小時受理、處理業主或使用人的物業報修,并做好維修服務的記錄工作和回訪工作以便備查;加強巡查,落實措施,消除隱患,工作到位,保障業主、使用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二、進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
各物業服務企業要切實尊重并維護業主、使用人對物業服務的知情權、選擇權、監督權。
各物業服務企業應在服務窗口懸掛物業服務企業的營業執照、有效的資質證書等,公示辦事制度、辦事程序、服務的內容和質量、收費項目和標準,公示受聘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服務項目經理及相關服務人員,告示物業報修電話和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企業、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三級物業服務投訴電話;在物業服務區域主出入口設置物業平面示意圖和統一的宣傳告示欄,宣傳告示欄應當能宣傳(臨時)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知識、告示物業服務與監督投訴電話和相關專業部門服務電話等。同時一年不得少于2次公示所在小區物業服務財務收、支運作情況。物業服務費按月收取,不得累計收取。物業管理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員工工資。
三、進一步加強屋頂保潔、綠化維護
對屬于業主共用屋頂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采取措施,依約保持屋頂的整潔;對破壞屋頂環境衛生、制造屋頂垃圾等不文明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在征得業主大會、相關業主的同意后,可組織力量,采用新方法、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對屋頂進行綠化,并搞好綠化維護。對屬于業主自用屋頂的,應當切實引導業主按相關規定、規范(標準)實施屋頂綠化。對于在屋頂亂搭亂建的,應當予以及時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四、進一步加強物業管理區域公共秩序的維護
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進一步加強物業管理區域公共秩序維護工作,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等部門做好社會治安防范工作,進一步落實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的物業公共秩序維護措施,切實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安全秩序。建立健全嚴格的外來人員詢問登記制度和外來車輛出入登記制度并予以落實;保障監控系統等安防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及時勸阻、制止妨害物業管理區域公共秩序的行為,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各物業服務企業在履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公共秩序職責時,對于進行非正?;顒诱?,不得采用強制搜身、拘禁等非法手段;對業主、使用人,不得有謾罵、中傷、侮辱、圍攻、毆打等損害人格、人身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進一步加強水電氣費收繳行為的規范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供水、供電、供氣等相關部門依法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設施設備的管理維護工作。對于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等未實行一戶一表結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開發建設單位、業主、業主大會等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損耗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能耗的承擔主體和分攤方式;受托代收代繳水電氣使用費的,應當與相關主體協議約定相關事項。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使用人未繳納水電氣費用或物業服務費用為由,采取斷水、斷電措施。
六、進一步加強房屋裝飾裝修行為的監督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的規定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及(臨時)管理規約的約定,履行對業主裝飾裝修房屋的管理職責,依法、依約亮證收取相應的服務費用,不得亂收費。發現擅改管線布局、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破壞房屋外貌、違章搭建改建等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由有關部門予以依法處理。
七、落實措施,保障節假日期間的物業服務
在法定節假日期間,各物業服務企業要建立并落實企業負責人值班制度,各物業管理項目經理要按責任制要求安排節假日工作計劃;在節前要安排專門力量,集中對物業管理區域房屋、共用部位、消防設施、電梯、上下水管道、供電設備等使用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和使用不暢情況的,及時進行排除和修復。節假日期間,物業服務企業對受聘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管理區域,要提醒業主、使用人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并加強門崗值勤,對進出物業管理區域的外來人員及時詢問;對進出車輛加強管理,保持道路暢通;加強對公共區域的清潔衛生工作,及時清除垃圾,保持物業管理區域的環境整潔;加強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養護,保持其使用功能的正常發揮。
望各物業服務企業在接此通知后認真遵照執行,我局將于春節前對各物管小區進行檢查,對于檢查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并記入企業信用檔案,作為換證參考依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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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6 20: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