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衢州市區物業服務綜合費標準的通知
柯城、衢江區物價局(發改局)、建設局,市區有關物業服務企業:
為促進市區物業服務工作的正常運轉,維護廣大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近幾年勞動力工資等物業服務成本上升的實際,經研究,決定調整衢州市區物業服務綜合費指導價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當提高各等級物業服務綜合費標準。具體各等級標準詳見下表:
衢州市區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綜合費指導價標準
標準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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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 通 住 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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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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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高層和高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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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浮動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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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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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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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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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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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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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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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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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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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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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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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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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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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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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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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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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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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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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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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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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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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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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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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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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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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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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列物業服務費計價單位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計收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為準。少于50M2的,按50M2計收,低于10元/戶月的,按10元/戶月收取。
2、小高層物業服務綜合費不包括電梯、增壓水泵日常運行所需電費。
3、別墅、排屋等高標準住宅,非住宅,以及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綜合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二、進一步規范物業收費行為。在物業區域相關共有設施設備移交相關單位管理前,小高層物業的電梯和增壓水泵的日常運行所需的電費,可單獨按實另行分攤,具體分攤辦法由雙方協商確定;電梯的年檢、維保費用,樓道、小區公共照明設施等運行、維護費用屬正常的物業運行成本,不得向業主分攤;
三、健全完善定期考評機制。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小區,物業企業每年應進行一次滿意度測評,并于當年12月31日前將業主對小區物業服務滿意率測評結果分別報區建設局、物價局(發改局)審核后再報市物價局審核備案。當年未進行滿意度測評的,或經測評滿意率達不到相應等級要求的小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為3個月,整改期限結束后滿意率測評仍達不到基本要求的,降低等級收費。
四、逐步推進住宅小區物業收費管理市場化,鼓勵物業公司提供高標準物業服務。對于提前介入并提供高標準物業服務的物業公司,房開公司和物業公司事前擬定的物業服務質量標準及相應的收費水平在獲得業主認同的前提下,物業公司事前可以自行確定收費標準,報物價部門備案后執行,物業公司必須在物業預售時與業主簽訂規范的前期物業服務協議。鼓勵住宅物業小區的建設單位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五、執行時間。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執行,執行前需重新復核并明確各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等級,未確定等級或未通過等級復核的小區不得提高收費標準。本通知未及事項仍按衢價房〔2005〕74號文件印發的《衢州市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執行。
衢州市物價局 衢州市建設局
二ОО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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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6 20: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