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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城市居住區物業管理投訴受理暫行辦法





安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安康市城市居住區物業管理投訴受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安康市城市居住區物業管理投訴受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安康市城市居住區物業管理投訴受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行為,加強行業自律,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依據《安康市城市居住區物業管理實施辦法》和中省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投訴是指城市居住區內業主、物業使用人及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和其他法人組織采用書面、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投訴。對采用走訪形式的投訴人,應按照國務院《信訪條例》規定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三條 成立安康市城市居住區物業管理投訴處理綜合協調委員會作為全市城市居住區物業投訴的綜合管理機構,市建設局局長任主任,市監察局(糾風辦)、信訪局、房管局負責人任副主任,市公安、物價、工商、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部門相關負責人為委員。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房管局,市房管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投訴處理的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督促落實工作。
公安、建設、物價、房產、工商、供電、供水、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部門按照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物業管理投訴受理、處理工作,服從安康市城市居住區物業管理投訴處理綜合協調委員會的監督、指導。各縣成立相應機構,具體負責行政轄區內的物業管理投訴的受理、處理、管理工作。
第四條 委員會辦公室和有關部門設立專門的物業管理投訴受理機構,并將機構的名稱、辦公地點和投訴電話向社會公布。
安康市城市居住區物業管理投訴處理綜合協調委員會建立定期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物業管理投訴受理、處理、管理當中的重大問題,督促各有關部門正常開展投訴受理工作。
第五條 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對違反物業管理法規的下列行為,可以向業務主管部門投訴機構進行投訴:
(一)開發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物業管理用房或擅自改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物業管理用房使用性質的。
(二)開發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不按規定移交或損壞、隱匿、銷毀應當移交的物業管理資料的。
 ?。ㄈ╅_發建設單位未承擔前期物業管理責任的。
(四)開發建設單位出售住宅未同時簽定前期物業委托合同或在同一居住區收取基本服務費不一致的。
(五)開發建設單位不承擔未出售住宅的物業管理費用的。
(六)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挪用或不按規定移交專項維修資金的。
(七)開發建設單位未按規定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的。
(八)業主、使用人或者其它單位損壞房屋承重、抗震、防水結構及房屋外貌以及不按規定裝飾、裝修的。
(九)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活動或聘請未取得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
(十)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或者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或擅自占用公共場地亂搭亂建的。
(十一)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未按服務等級標準服務或未按合同約定擅自降低服務標準的。
(十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未將服務等級標準、收費標準公示的。
(十三)開發建設單位擅自改變規劃設計或者不按規劃設計要求配套共用設施設備的。
(十四)房屋工程質量有問題或者有工程遺留問題的。
(十五)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服務企業違規收費的。
(十六)供電、供水、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因管網、設備維修養護及收費等問題發生糾紛的。
(十七)業主與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產生合同糾紛的。
(十八)其他侵害業主、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合法權益的。
對上述投訴內容,屬于(一)至(十二)項的,由房管部門受理;屬于(十三)、(十四)項的,由建設部門受理;屬于(十五)項的,由物價部門受理;屬于(十六)項的,由相應的供電、供水、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受理;屬于(十七)項的,由工商部門受理;屬于(十八)項的,按各自職責由相應部門受理。
第六條 下列投訴不予受理
 ?。ㄒ唬┩对V人所投訴內容與物業管理無直接關系;
 ?。ǘ┩对V的對象、內容、要求不明確,無法查處的;
 ?。ㄈ┩对V人與被投訴人曾達成調解協議并已執行的;
(四)已經或者應當通過訴訟、行政復議、仲裁解決的;
(五)在投訴事項辦理期間重復投訴的;
(六)有關部門已經受理的;  
(七)投訴人要求經濟、財產和人身損害賠償的;  
(八)不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 ?br />  投訴人投訴時需提供文字材料或投訴人簽字、蓋章的詳細筆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訴人(單位)的姓名(名稱)、住址、郵編、聯系電話。
(二)被投訴人(單位)的姓名(名稱)、住址、郵編、聯系電話。
(三)投訴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投訴的要求。
(五)與投訴事實有關的證據和證明。
(六)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第八條 物業管理的投訴受理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原則,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
第九條 投訴的受理登記
(一)對事實清楚,屬于受理范圍的,投訴受理機構登記受理并出具受理證明。
(二)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受理范圍的,但證據、證明材料不齊全的,由投訴人補充相關材料后,投訴受理機構登記受理并出具受理證明。
(三)對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受理范圍的,不予受理,并將不受理的原因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十條 投訴受理機構在接到本辦法規定的投訴后,能夠當場答復處理的,應當場答復處理;不能當場答復處理的,在告知投訴人后,按以下程序處理。
(一)投訴受理機構對登記受理的投訴應在五個工作日內通知被投訴人,被投訴人應在收到通知后五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復。投訴受理機構在收到答復后的三十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調查,根據查證的事實依照相關法規、政策的規定,做出處理決定;處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
(二)被投訴人收到投訴受理機構投訴受理的通知,在規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答復的,視同認可;投訴受理機構應在答復日期滿后的三十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決定,并在五個工作日內通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
(三)對事實復雜,涉及雙方重大利益的投訴,投訴受理機構可適當延長受理和作出處理決定的時間,并提請安康市城市居住區物業管理投訴處理綜合協調委員會研究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上一級物業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投訴受理機構對受理的投訴,在查證事實的基礎上,依據相關法規、政策的規定做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投訴人和被投訴人不服投訴受理機構的處理決定的,可向安康市城市居住區物業管理投訴處理綜合協調委員會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仍然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投訴案件受理過程中,投訴受理機構承辦人員、主管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本案投訴人或被投訴人有其它關系,可能影響公正查處案件的。
第十三條 投訴受理機構承辦人在投訴結束后,應將形成的文書、圖片、照片等編目裝訂、立卷歸檔。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安康市房地產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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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8318 次     2009/12/15 23: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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