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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城市居住區物業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城市居住區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依據國家《物業管理條例》、《陜西省城市居住區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居住區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居住區是指以住宅為主,具有相應配套的市政、共用設施設備和生活服務設施的住宅區。
  本辦法所稱物業是居住區內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及相應的共用設施設備和公用場地。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居住區物業的所有權人。
  本辦法所稱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其他實際使用人。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四條 居住區內物業管理實施業主自治的原則。
  第五條 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搞好居住區的物業管理服務。
  第六條 安康市房地產業管理局是全市城市居住區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行政管理工作。各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物業行政管理工作。
  公安、電力、建設、通信、物價、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受理職權范圍內的物業管理投訴工作,做好物業管理的有關工作。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對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精神文明建設和社區服務的相互關系進行協調;各社區居委會依照工作職責搞好區域內物業住宅小區綜合治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和業主自治管理

 

第七條 業主依照本辦法規定享有對物業管理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義務。
業主的權利:
 ?。ㄒ唬﹨⒓訕I主大會,行使投票權和對物業管理的決定權;
 ?。ǘ┻x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ㄈ┍O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ㄋ模┍O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服務合同;
 ?。ㄎ澹┌凑瘴飿I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嶙h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ㄆ撸┨岢鲋贫ê托薷臉I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ò耍ξ飿I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ň牛┍O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ㄊ┓?、法規規定的其它權利。
業主的義務:
 ?。ㄒ唬﹫绦袠I主大會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ǘ┳袷貥I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ㄈ┳袷匚飿I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ㄋ模┌凑諊矣嘘P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ㄎ澹┌磿r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物業管理區域是指具有相對獨立性,訂立有同一業主公約的物業區域。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以自然街坊或一個封閉小區的原則予以確定。
  第九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當地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業主人數較少,經全體業主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條 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物業管理區域內,商品房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商品房出售并交付使用兩年以上;
  2、公有住宅具備法定的物業管理條件和出售率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物業管理區域內人數較多的,可以設立業主代表大會。業主代表由每幢樓內的業主通過協商推選,每個單元或500—1000平方米產生一名代表。
  第十二條 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根據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住宅套數等因素確定。住宅房屋為一套一票;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積確定,100平方米以下的為一票,100平方米以上的每100平方米為一票(不足100平方米按四舍五入計票)。
房屋所有權共有的業主,由產權共有人推舉一名代表行使表決權。業主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其投票權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或業主代表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由物業管理區域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或業主代表參加。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第十四條 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或業主代表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大會作出的一般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
  大會作出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會議或業主代表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臨時會議經1/5以上的業主或業主代表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接到該項提議之日起20日內就其提議召開大會。
  第十六條 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前15日將業主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內容、方式以及其它事項予以公告或送達每位業主。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還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社區居委會,接受居委會的指導。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贫?、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ǘ┻x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ㄈ┻x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ㄋ模Q定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ㄎ澹┲贫?、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第十八條 業主公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的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等項作出約定。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ㄒ唬┱偌椭鞒謽I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ǘ﹫绦写髸臎Q定;
 ?。ㄈ┐順I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ㄋ模┍O督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在業主大會的授權下,負責續籌維修資金;
 ?。ㄎ澹┘皶r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O督業主公約、物業管理制度的遵守和執行;
 ?。ㄆ撸﹨f助有關部門調解物業使用糾紛;
 ?。ò耍I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內,向物業所在地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
 ?。ㄒ唬I主委員會的組成一般為5~15名,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適當增減,但最低不得少于5名。業主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ǘI主委員會的任期為三年。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其屆滿三個月前,組織指導成立換屆工作小組,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ㄈI主委員會經費,經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審核通過,由全體業主分攤。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三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社區居委會相互協作,共同作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所稱“前期物業管理”,是指在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房地產開發企業與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由物業管理企業依照合同的約定實施的物業管理。
  第二十五條 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業主公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臨時公約還應當對物業交付后的裝飾裝修有關事項作出約定。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業主臨時公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業主臨時公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二十八條 提倡建設單位按照建、管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招、投標的具體辦法嚴格按照國家《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提倡建設單位在房地產開發之初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介入物業的建設過程,以監督建設單位嚴格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完善小區的配套設施。
  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必須提供物業管理方面的內容。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一般期限為2年,最長不超過5年,期限未滿而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者前期物業管理企業因小區建設遺留問題而導致前期物業管理期滿后業主不能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建設單位應當繼續聘請物業管理企業對小區實施物業管理。
  第三十三條 前期物業管理期滿小區驗收合格而業主又未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當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業主盡快選聘物業管理企業。
  第三十四條 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能擅自處分。
  第三十五條 物業企業承接物業時,應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物業管理企業應當代表業主的利益,依據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做好承接驗收工作。
  在房屋承接驗收中,交接雙方應在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進行。
  第三十六條 在辦理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ㄒ唬┛⒐た偲矫鎴D,單位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ǘ┰O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ㄈ┪飿I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書;
 ?。ㄋ模┪飿I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房屋產權資料、項目規劃批準文件、用地批準文件、拆遷資料等)。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不低于小區總建筑面積3‰的比例配置物業管理用房(建筑面積低于1萬平方米的,物業管理用房不得少于30平方米),產權依法屬于全體業主。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九條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必須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定資質等級,取得資質證書;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年檢不合格的,不得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
  資質等級的核定、資質證書的頒發應嚴格按照國家《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等級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從事物業管理人員資格證書的管理應嚴格按照建設部《全國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崗位證書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一個物業管理 區域只能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四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后15日內物業管理企業應報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有關資料。
  第四十五條 物業管理用房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作他用,不得抵押、交換、買賣,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改變用途。
  第四十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企業之間必須作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七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物業管理的基本服務費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物業服務費必須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統一格式,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服務內容等進行公布。
  物業服務費按月收取,確需預收的,最多不能超過3個月。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物業管理企業為業主、使用人提供基本服務項目以外的服務,價格由雙方商定。
  第四十八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業主購買房屋后從未入住的或入住后不使用期連續超過六個月的房屋,經物業管理企業登記確認后,從第七個月開始,其物業服務費用按收費標準的70%交納。
  第四十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收取物業服務費必須接受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須向最終用戶收取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五十一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等行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依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作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作好救助工作。
  物業管理企業雇請保安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三條 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的有關規定。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業主公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四條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監督管理職責。定期對居住區的綜合管理水平和配套設施進行考核、評定服務等級。
  第五十五條 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五十六條業主、使用人應當遵守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規定,愛護居住區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花草樹木。
  第五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并告知小區物業管理企業。
  物業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八條 業主、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物業管理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五十九條 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上述單位維修養護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及時恢復原狀,維修養護的一切費用由上述相關單位自行承擔。
  物業管理企業受上述單位委托對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所需費用由委托單位支付。
  第六十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申報登記。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第六十一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征得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經營不得影響市容,不得污染環境,不得非法經營,不得破壞綠化,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利益。
  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管理,由具有所有權的全體業主共同決定。
  第六十二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按照《安康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業主、使用人需要改變房屋用途的,應當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征得相鄰業主、業主委員會的同意,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六十四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相鄰業主、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相鄰業主、使用人阻撓維修,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應賠償。因物業維修、裝修造成相關業主,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設施、設備損壞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負責賠償。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管理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對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予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物業管理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質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物業管理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一并委托給他人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ㄒ唬┥米愿淖兾飿I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ǘ┥米哉加?、挖掘物業管理區域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ㄈ┥米岳梦飿I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委托管理服務合同生效、終止、解除未按規定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降低資質等級。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未取得或者吊銷物業管理資質證的以及委托管理服務合同終止、解除后,非法占用物業管理用房、場地和物業管理資料、財物或損壞、隱匿、銷毀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移交,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履行移交決定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十五條 業主、使用人或者其他單位、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房屋承重、抗震、防水結構、房屋外貌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十七條 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十八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或者業主公約、業主自治章程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2陪以下的罰款;物業管理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一條 拒絕、阻礙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安康市行政區域內的非居住物業的物業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十四條 本辦法由安康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八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關鍵字查詢:陜西 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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