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白朝鮮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長白朝鮮族自治縣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長政發﹝2007﹞18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長白朝鮮族自治縣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
長白朝鮮族自治縣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縣住宅小區和單體住宅樓的物業管理,明確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和義務,保障物業的合理使用和維護,提高居住環境質量,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建設部第33號令)、《白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物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白山政發〔2006〕6號)和《長白朝鮮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物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長政發〔2006〕1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小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
本辦法所稱住宅小區,是指按城市規劃建設,以住宅房屋為主,具有相應配套公用設施、安全設施和公共場地的居民生活區。
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住宅小區內的各類房屋、公用配套設施及住宅小區使用范圍內的公共場地。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約定的物業服務合同,對住宅小區內房屋及其設備、市政公用設施、綠化、衛生和環境容貌等管理項目進行維護、修繕與整治,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企業,是指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受業主或業主委員會的委托,根據物業管理委托合同進行專業管理服務的企業。
第四條 新建住宅小區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實行物業管理。
舊住宅小區應先成立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會同物業管理企業,制定出小區配套整治的具體方案,提交業主大會通過并組織實施。資金籌集辦法可由業主大會確定,待小區配套設施完善后實施物業管理。
不成型小區、公用設施不齊全的單體住宅樓,應當依照“業主自治加物業管理”的原則,可由居民成立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也可由物業管理企業根據住戶要求,開展單項服務。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行物業管理。
第五條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應當遵循“居民自治與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專業化有償服務相結合”的原則,實行社會化、專業化管理。
第六條 縣建設局是全縣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縣房產管理局具體負責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的監督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有關住宅小區管理的具體政策和專項維修資金的收取標準、管理規定,負責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審查和人員培訓等具體工作。
第二章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
第七條 各單位在住宅小區物業管理中的職責劃分如下:
(一)住宅小區內共用道路和排水設施的日常養護和維修管理,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屬于城市道路和公共排水設施的,由市政管理部門負責。
(二)新建住宅小區內的綠化建設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日常的養護、管理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
(三)已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內道路,住宅樓周圍及綠地、樓道等公共環境的清掃保潔,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沒有實行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收費的住宅小區的環境衛生,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管理,并按有關規定收取城市衛生費。
(四)生活垃圾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收集到指定地點;清運工作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
(五)住宅小區內共用的廁所、化糞池、窨井、垃圾點等環境衛生管理設施的日常養護和維修管理,廁所、化糞池的清掏、清運工作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
第八條 住宅小區供水(二次供水)、供電、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本著誰收費、誰服務、誰管理的原則,責任劃分如下:
(一)供水設施:進戶管道第一閥門及閥門以內部分由業主負責,其余以外部分由城市供水部門負責。
(二)排水設施:住宅區建設紅線范圍內的排水管道及窨井(不含市政管線)由業主負責,以外的由市政部門負責。
(三)供熱設施:由供熱企業負責。
(四)供電設施:以單元內用戶電表為分界點,電表以內的由業主負責,電表以外的供電設施(包括用戶電表)的維修管理由供電部門負責。
(五)通信設施:由通信部門負責。
(六)有線電視設施:由有線電視部門負責。
由業主負責維修養護的,可以委托物業管理企業或相關部門實施有償維修養護。
相關部門需要委托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管理的,應當依法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委托管理合同,并向物業管理企業交納一定的委托服務費用。
第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管理。
(一)在住宅樓下開辦餐飲、洗浴、娛樂、放像、歌舞廳等服務場所的,必須經物業、環保、消防、公安、規劃等有關部門批準,并按各自的職責分工依法監督管理。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商業用房的煙塵排放、噪聲等要符合環保規定標準。餐飲、洗浴、食品加工業的單位和業戶必須安裝油煙凈化設備或安裝管道實行油煙高空排放,必須使用規定的清潔燃料,禁止燃用散煤。
(三)需要安裝太陽能熱水器的住戶,應先與管理本小區的物業公司簽訂安裝協議書,進行登記備案,并到房產管理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再由物業公司按照規范要求進行安裝或指導安裝,并負責驗收。
第三章 住宅小區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十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確定,以自然街坊或一個封閉的小區予以確定。
第十四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房產管理部門的指導下由社區會同建設單位(含招商引資單位)或公有住宅出售單位組織業主召開并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首次業主大會召開的條件:
(一)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積達到50%以上的;
(二)住宅出售已滿2年的。
業主在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根據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住宅套數等因素確定。原則上一戶一票(超過100平方米的以每100平方米為一票)。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訂、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五)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1/2以上持有投票權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一般每年至少1次。經20%以上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八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社區。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成員人數為5—15人的單數,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任期3年,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業主公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業主公約經業主大會通過生效,并在15日內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并告知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
業主公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二十三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撤消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四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社區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社區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社區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社區,并認真聽取社區的建議。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二十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是指從事物業管理經營、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住宅規模較小的,經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
物業管理企業要根據本辦法與業主委員會簽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合同,對住宅小區實施物業管理。物業管理主要包括房屋建筑主體修繕、裝修及其管理房屋設備、設施運營、保修、維修與更新的管理,樓宇內的公共部位和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場地清掃、保潔管理,小區綠化管理,車輛道路的管理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合同,應明確委托服務項目、服務標準、服務費用、雙方權利和義務、合同期限及違約責任等內容條款。
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合同的簽訂、變更、終止應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二十七條 成立物業管理企業必須持申請書及有關資料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資質審批手續,經審查合格領取《物業管理資質證書》后,方可辦理其他市場準入手續,從事物業管理經營。
《物業管理資質證書》實行年審制度,對從業人員實行崗位資格證書制,持證上崗。
未取得《物業管理資質證書》的企業一律不得從事物業管理經營活動,從業人員沒有崗位資格證書的不能上崗。
第二十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活動,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小區服務管理辦法;
(二)按照本辦法和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對住宅小區實施管理服務;
(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服務費用;
(四)制止和糾正違反規章的行為;
(五)要求業主委員會協助管理。
第二十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依法經營;
(二)重大的管理措施應當提交業主委員會審議,并經業主委員會通過;
(三)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業主委員會的監督指導;
(四)定期聽取業主委員會、業主、使用人對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意見和建議;每年至少向業主公布一次住宅小區的物業維修更新費用的收支帳目情況,接受審核。
第三十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三十一條 住宅小區內的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用途和外貌,不得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設施用途;
(二)不得私搭亂建和隨意占用房屋共用部位,不得破壞綠地、污染環境和噪聲擾民,不得未經許可設置營業攤點;
(三)不得私自增添、拆除、改裝房屋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四)不得拖欠按照規定應交納的各項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業主公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業主或者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并進行監督,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勸阻制止,責令改正。
第三十三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同意并且應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供水、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小區中的相關管線和設備設施進行維修養護,應當由供水、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支付相關的費用。
第三十四條 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第三十五條 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
維修資金屬全體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條 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由房產管理部門代收代管,在銀行設專戶存儲,實行按棟建帳、按戶核算、定期公布制度,并按有關規定使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代收代管專項維修資金。
第三十七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必須由業主大會批準,經房產管理部門核準后實施,并進行公示。
第三十八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更新時,其費用從物業管理維修資金中支出,維修資金不足的,經業主大會決定,按產權人擁有的住宅建筑面積比例向產權人續籌。維修資金的墊支部分應向產權人收回。
第三十九條 產權人轉讓房屋時,其維修資金剩余部分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第四十條 房屋維修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住宅的全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共用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全體業主承擔。部分共用部位、共用設施、共用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部分共用部位的業主承擔。人為損壞的,其維修、更新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二)住宅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維修、更新費用,由產權人承擔;
(三)住宅維修時,相鄰產權人、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相鄰產權人、使用人阻撓維修造成其他產權人、使用人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負責賠償;
(四)因維修、裝修造成相鄰產權人、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設備損壞或其他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修復或賠償;
(五)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六章 物業的驗收與接管
第四十一條 新建住宅小區物業應統一規劃,同步建設。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住宅小區開發建設方案的論證,并依法對住宅小區前期建設實行監督指導。沒有前期物業管理和小區規劃設計的不予審批,如果擅自施工,主管部門可加重處罰。在辦理住宅小區審批手續時,應交納小區配套抵押金,抵押金按工程概算總造價5%收取,待工程完畢后返還。如果小區不按設計要求進行配套建設的,將用抵押金進行配套建設。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用房的面積一般為建設規模的4‰,規模比較小的區域不得少于50平方米。
物業管理用房產權為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要按照國家《建筑工程質量管理辦法》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承接驗收時,簽訂新建住宅物業保修協議。同時按保修費50%的比例交給物業管理企業代管,保修費設專戶存儲。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責任的,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保修,待保修期滿驗收合格后結帳。保修費不足的仍由建設單位承擔,結余的退還建設單位。
第四十四條 住宅小區建設具備下列物業管理條件的,實施物業管理:
(一)原建住房小區公房出售達到40%以上(含40%);
(二)新建住宅小區交付使用后入住率達到50%以上(含50%)。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住宅小區,由開發建設單位或房屋產權單位,以自管或托管的方式實施管理。
第四十五條 新建住宅小區竣工后,綜合驗收部門應當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共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住,不合格的不得入住。對未經許可入住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否則后果由建設單位自負。
第四十六條 住宅小區在建期間或已建成但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前,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住宅小區進行前期管理。業主大會成立后,由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管理。
第四十七條 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或委托方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工程、地下管網工程、隱蔽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單項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材料;
(四)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五)房屋及配套設施的產權資料;
(六)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或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四十八條 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單位,在未移交物業管理之前,不得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十九條 產權人、使用人在使用房屋前,建設單位要按照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同產權人、使用人簽訂入住合同,使物業管理提前介入。
第五十條 住宅小區在移交時,接管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通過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房屋鑒定部門對所接管的物業的主體、附屬設備、配套設施及綜合使用功能進行查驗,作為保持物業完好狀況的依據。
第七章 專項資金與管理費用的收繳
第五十一條 維修資金繳納方式:
(一)新建住宅在銷售時,購房者要按照當年市場平均價2.5%的比例向收繳維修資金主管部門繳納維修資金。否則不予辦理房屋權屬證書。
(二)已入住樓房尚未繳納維修資金的住戶,應按上述比例進行補交。
第五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業主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物業管理服務費專項用于小區內的巡視、檢查、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小型維修養護、物業檔案資料管理、小區內的日常保潔、綠化管理等。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應遵循公開、合理與管理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收費標準由物價部門按服務內容制定。
物業管理企業收費的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應當在小區內公示。
第五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在住宅小區內為居民開展的專項特約服務,可以收取特約服務費;其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企業制定并經業主大會通過。
第五十四條 產權人和使用人應當按照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的約定和業主大會的決定交付物業管理維修等費用。
建設單位未售出的空置房屋物業應當分攤物業管理維修費用,分攤比例不低于收費標準的50%,分攤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建設單位擅自處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物業管理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
(三)未取得資質擅自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本條第三款規定處罰,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不移交物業相關資料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對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物業管理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給業主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部門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企業應報請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規劃、市政、環保、公安等相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業主未按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的,可按日加收業主費用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業主委員會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五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未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應督促其限期交納,按日加收應交納費用千分之五的滯納金,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六條 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七條 房產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取他人財物和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城鄉建設 住宅 管理 通知
抄送:縣委各部門、人民團體,人大辦,政協辦,紀委,人
武部,法院,檢察院。
長白朝鮮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7年7月2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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