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物價局:
現將省物價局《關于湖北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鄂價房服〔2006〕78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市實際,現將貫徹實施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全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仍實行分等級管理的原則。市物價局負責制定機動車停車場的等級標準和收費標準,并負責一、二級停車場的等級評定;各區物價局負責本轄區三、四級停車場的等級評定。依法取得經營資格的機動車停車場,執行市物價局制定的收費標準(見附表2)。
二、按照《湖北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實行政府定價的,由停車場經營者提出申請,統一報市物價局根據停車場的等級確定具體收費標準(見附表3)。
三、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體育館、圖書館、會展中心以及大型交易市場等配套停車場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由市區物價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等級確定,具體收費標準可在等級收費標準的基礎上上下浮動20%。
四、我市城區機動車道路內停放服務收費標準(人工收費和咪表計時收費),仍按市物價局武價函〔2004〕26號文執行。
五、對有條件實行車輛規范管理的社區,仍按市物價局武價函〔2005〕48號文規定,在征求社區業主意見的基礎上,完善必要的車輛停放設備、設施和管理制度,協商確定收費標準,并與車主合同約定雙方責任、義務。
六、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場、賓館、酒店、娛樂場所、商業寫字樓的配套停車場、專業停車場的經營者,按照合理補償經營成本、依法納稅、保本微利的原則,自行制定停車場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同時,應抄報所在區物價部門備案。
附件:
1、機動車類型劃分
2、武漢市機動車停放服務等級收費標準
3、武漢市交通肇事、違章、事故等專用停車場等級收費標準
4、省物價局關于印發《湖北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略)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1
機動車類型劃分
一、小型車
小汽車、吉普車;7座以下(含7座)的面包車;2噸(含2噸)以下小貨車;手扶拖拉機、三輪摩托車
二、大中型車
8座至31座客車;2噸至4噸(含4噸)的貨車
三、特種型車
32座以上客車;4.1噸以上的貨車;總載重10噸以上的拖掛車
附2
武漢市機動車停車場等級收費標準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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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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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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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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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天
7:0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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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次
19: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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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時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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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天按次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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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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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停車場,停車泊位在80個以上,進出道口分設有標準的停(行)車標線,配有沖洗及消防設施、保管人員、管理制度和收費程序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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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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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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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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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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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
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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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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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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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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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型
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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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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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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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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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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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停車場,停車泊位40-80個,瀝青或地磚路面,進出道口分設,有明顯的停(行)標線,設有消防和現場保管人員,管理制度和收費程序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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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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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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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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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
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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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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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型
機動車
|
5
|
10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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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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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停車場,停車泊位在40輛以內,硬碴路面,進出道口分設,配有消防設施、現場保管人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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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機動車
|
2.5
|
4
|
5
|
大中型
機動車
|
2.5
|
5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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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型
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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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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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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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內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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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室內或地下全封閉停車場;停車泊位在100個以下,并安裝經驗收合格的計時系統,配有消防設施及保管人員,管理制度和收費程序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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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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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元/每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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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根據省物價局《關于湖北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參考我市現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改為計時與計次相結合的收費辦法。
1、白天停放1小時內,按計時收費標準收??;超過1小時即按次收??;兩種收費標準不得迭加。夜間停車,一律按次收取。
2、包月停車收費由雙方協商收費標準。
3、大型室內或地下全封閉停車場,停車泊位100個以上(含100)每小時3元。
4、摩托車保管收費標準不分停車場等級,室外臨時停車白天、夜間每次各1元;室內白天、夜間每次各2元。
附3
武漢市交通肇事、違章、事故等專用
停車場等級收費標準
等級
|
設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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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型
|
收費標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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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天
7:00-19:00
|
夜間
19: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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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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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停車場,停車泊位在100個以上,進出道口分設有標準的停(行)車標線,配有沖洗及消防設施、保管人員、管理制度和收費程序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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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型
機動車
|
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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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
機動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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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特種型
機動車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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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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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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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停車場,停車泊位80個以上,瀝青或地磚路面,進出道口分設,有明顯的停(行)標線,設有消防和現場保管人員,管理制度和收費程序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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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型
機動車
|
7
|
8
|
大中型
機動車
|
8
|
12
|
特種型
機動車
|
12
|
18
|
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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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停車場,停車泊位在60個以內,硬碴路面,進出道口分設,配有消防設施、現場保管人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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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
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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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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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
機動車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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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特種型
機動車
|
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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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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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在10天內(含10天)按等級收費標準執行;停車在11—20天(在第二個10天內),在原等級收費標準下浮20%;停車在21—30天(在第三個10天內),在原等級收費標準下浮30%。超過1個月以上的,按車型白天、夜晚停車費減半收取。
計算公式:30天=20元×10+20元×(1-20%)×10+20元(1-30%)×10
=200元+160元+140元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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