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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江市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等級收費管理實施細則(廢止)





各縣(市)、區物價局、房產管理局(處),新區物價分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鎮江市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等級收費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申報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公共服務性收費標準的企業,一律按《鎮江市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等級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二、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公共服務性收費等級評定工作嚴格按照《等級評審標準》進行。新建物業出售前,建設單位應當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承擔物業交付使用后至業主委員會正式簽訂物業合同前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普通住宅的前期物業管理公共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按照《鎮江市普通住宅前期物業管理公共服務收費的規定》執行。
三、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公共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物業管理企業可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與業主委員會或業主、物業使用人協商,在浮動幅度范圍內制定具體收費標準。
四、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公共服務性收費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駐鎮單位、市級各部門以及在市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收費,由市價格主管部門管理。在市區范圍內的京口區、潤州區和丹徒縣所屬物業管理企業,其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標準由京口區、潤州區和丹徒縣價格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核下發。其他各縣(市)范圍內的普通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由各縣(市)價格主管部門管理。
五、原《鎮江市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等級收費管理實施細則》鎮價房[2000]198號自此通知實行之日起廢止。
二OO二年三月六日
鎮江市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
等級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提高我市物業管理整體水平和服務質量,根據省有關文件和《鎮江市物業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物業管理企業依法受托普通住宅物業的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收費。
第三條 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費(以下簡稱物業服務費)實行考評定級、公開聽證、按級收費、定期復審的等級收費管理制度。
第四條 為體現"優質優價、質價相符"的原則,確定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公共服務收費等級的物業,應具備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等級。
第五條 物業服務費等級評定以一個住宅小區為單位。
第六條 物業服務費等級的評定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物業管理企業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收費等級申請,填報《鎮江市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收費等級評定申請表》;
(二)物業管理企業根據《鎮江市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收費等級評審標準》進行自評,填報《鎮江市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等級考評計分表》;
(三)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產主管部門,依據《鎮江市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公共服務收費等級評審標準》進行考評,并根據達標考評分數,予以物業服務費等級確認;
(四)價格主管部門向具備相應收費等級的物業管理企業頒發《物業管理收費等級證書》。
第七條 物業服務費等級評定內容包括硬件環境、綜合管理、收費制度及行為管理、環境衛生、安全護衛、房屋及公用設施管理、綠化管理及其它服務等。
第八條 物業服務費等級考評實行百分制,按分值劃分為五個等級,考評得分在93分以上者為五級,85分一92分者為四級,76分一84分者為三級,68分一75分者為二級,60分一67分者為一級。
服務收費等級的考評,原則上應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管理服務一年后進行,等級考評定級前,可由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前期物業管理收費標準。
第十條 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公共服務等級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公布適時調整。獲得國家、省、市級物業管理示范、優秀稱號的物業,其物業服務費可在評定的收費標準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不超過30%,經市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費等級實行定期考核復審制度,每兩年考核復審一次。對管理服務質量發生變化的,相應調整其收費等級,并重新頒發等級證書。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定期對本單位服務質量和收費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建立健全服務情況和收費管理檔案。
第十三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在等級評定和復審中,應當召開價格聽證會,充分聽取業主委員會、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意見。
第十四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按照規定等級實施收費的監督檢查。如檢查中發現物業管理企業所提供的物業服務達不到相應等級標準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人降低收費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收費等級證書》。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2年4月1日執行。鎮江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附:《鎮江市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公共服務收費等級評審標準》
《鎮江市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公共服務等級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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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14107 次     2009/11/27 15: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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