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令 第9號
現公布《南充市禁止亂涂寫亂張貼亂刻畫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杜光輝
二○○四年六月九日
南充市禁止亂涂寫亂張貼亂刻畫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管理,建設整潔、文明的城市,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南充市城市市轄三區規劃區范圍。
第三條 本規定由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市城管執法局)負責組織實施。
市轄三區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和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轄區內亂涂寫、亂張貼、亂刻畫行為的治理工作。
公安、工商、新聞出版、衛生、建設、規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城管執法局做好禁止亂涂寫、亂張貼、亂刻畫工作。
第四條 嚴禁在公用設施、墻體、門窗、線桿、樹木及其它設施上亂涂寫、亂張貼、亂刻畫。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維護城市容貌整潔。對違反本規定進行亂涂寫、亂張貼、亂刻畫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并向市城管執法局進行舉報(舉報電話:2260110)
第六條 產權人或使用人對在其所屬的公用設施、墻體、門窗、線桿、樹木及其它設施上亂涂寫、亂張貼、亂刻畫的,有權要求違法行為人進行清除;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一時難以查實違法行為人的,應當先自行清除。
對在住宅小區內亂涂寫、亂張貼、亂刻畫的,由社區居委會或物業公司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
市城管執法局或街道辦事處發現公用設施、墻體、門窗、線桿、樹木及其它設施被亂涂寫、亂張貼、亂刻畫的,應當督促產權人或使用人及時進行清除。
第七條 產權人或者使用人代違法行為人清除亂涂寫、亂張貼、亂刻畫污跡的,可以要求違法行為人支付代為清除的勞務費。
第八條 設置臨街公共張貼欄應報經市城管執法局和市規劃局審查同意。零星的張貼物應當張貼在固定的張貼欄內。
第九條 對亂涂寫、亂張貼、亂刻畫行為,由市執法局責令行為人負責清除、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對亂涂寫、亂張貼廣告涉嫌偽造證件、非法印刷、非法發布廣告、非法行醫的,公安機關、工商、新聞出版、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市城管執法局積極配合,及時介入調查,并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對拒絕、阻礙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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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7 8: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