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南京市房產管理局 南京市物價局 文號:寧房物[2006]189號 發文日期:2006-8-31
各有關單位:
為提高物業維修資金監管水平,保證維修資金安全,適應維修工程審價社會化發展要求。根據《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實行項目審價,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審價適用范圍
本市范圍內的房屋業主、房改售房單位、房屋管理單位使用維修資金項目適用本通知。
二、審價條件
本市范圍內的房屋業主、房改售房單位、房屋管理單位(以下簡稱委托單位)在按照規定使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時,維修工程凡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應按規定委托工程造價咨詢單位(以下簡稱審價機構)進行項目審價:
1、維修項目涉及整個物管區域的;
2、單項維修工程費用超過8000元的;
3、一次性使用維修資金總額超過15000元的;
業主大會對委托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項目審價事宜另有決定的除外。
三、審價機構
從事本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審價的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1、從事維修資金使用項目審價的機構,應當具有建設行政
主管部門核發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且無不良記錄。
2、審價單位應當配備專業人員,并對從業人員就維修資金管理規定等相關業務進行培訓。
3、市房產局每年對維修資金審價單位進行年度驗審,對審價單位未按國家相關規定及維修資金使用管理規定進行審價的,由市房產局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在限期內整改不合格的單位不得從事維修資金使用項目的審價工作。
四、審價合同
委托單位應與審價單位簽訂由江蘇省建設廳監制的工程結算審價合同,合同中必須如實載明如下內容:
(一)委托單位和審價單位的名稱、住所;
(二)工程名稱、工程地點;
(三)由委托單位負責提供的資料及提供時間;
(四)委托費用;
(五)審價單位提交審核報告的時間。
五、審價收費
1、審價費用實行誰委托誰付費,符合條件的審價費用可計入維修工程成本,在維修資金中列支。
2、根據蘇價服[2004]483號文件規定,審價費用由基本費和追加費兩部分組成,基本費以“項目送審價”為基數,采取差額定率分檔累進計算,100萬元以內(含)為1.2‰,100萬元以上為1‰;追加費以“項目核減(增)額”為基數,按5%的費率計算。審價費用收費金額在600元以下時,按600元收取。
3、凡項目送審價經市物業辦審核后,核減率在5%以內的審價費,可在維修資金中列支;如核減率高于5%,核減率在5%以上的追加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若出現核增,則工程審價費由施工單位承擔。
4、工程決算金額超出預算金額20%或超出金額2萬元以上,維修資金使用單位需重新進行超出部分的維修資金申報手續。
六、相關責任
1、委托單位應按合同約定,提供完整的工程相關資料以便于審價機構審價。委托單位應在辦理維修資金首付款申請時向市物業辦提交審價合同,在辦理維修資金余款申請時向市物業辦提交工程預、決算審價報告。
2、審價機構應當委派專業人員按照相關法規和本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規定對工程項目進行審價,并接受業主及業主委員會的查詢;對審價中發現違反國家相關法規的,審價機構應當向業主委員會提出改正建議或向政府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3、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附件:物業維修資金使用程序
南京市房產管理局 南京市物價局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物業維修資金使用程序
一、維修資金使用申請
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業主委員會作為申請單位辦理維修資金使用申請手續;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已實施物業管理或有房屋管理單位的,物業管理企業或房屋管理單位作為申請單位辦理維修資金使用申請手續;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沒有實施物業管理,也沒有房屋管理單位的,由相關業主作為申請人辦理維修資金使用申請手續。
申請單位或申請人對維修項目進行現場察看、制定維修方案。并按照規定格式對申請維修資金使用情況在物管區域醒目位置及相關出入口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一周。對維修費用超過5萬元的項目,申請單位或申請人應在公示期內電話通知市物業辦,由物業辦對公示內容進行現場拍照。
二、申請材料
維修資金使用申請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南京市物業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示范文本);
2、維修工程預算書;
3、申請單位或申請人與施工單位簽定的維修工程合同書;
4、相關業主簽字同意的《征詢意見書》(示范文本);
5、維修資金使用情況公示(示范文本);
三、劃撥維修資金
市物業辦收齊以上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按核定預算經費的70%預撥維修費用。
維修工程項目竣工后,申請單位或申請人提供以下資料,物業辦在7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辦理余額劃撥手續。
1、《業主意見反饋表》(示范文本)
2、維修工程項目費用結算發票;
3、工程項目審核報告(業主大會對委托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項目審價事宜另有決定的提供業主大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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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 22: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