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房發[2009]71號)
關于印發《銀川市物業服務企業秩序維護員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物業服務企業: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物業管理區域公共秩序維護工作水平,加強行業自律,規范物業服務企業秩序維護員管理工作,構建文明、安全、和諧的物業管理區域。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銀川市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我局制定了《銀川市物業服務企業秩序維護員管理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并積極組織員工認真學習,加強秩序維護員的培訓、認證及備案工作。
附件:銀川市物業服務企業秩序維護員管理規定(試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一日
銀川市物業服務企業秩序維護員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物業管理區域公共秩序維護工作,規范物業秩序維護員服務行為,切實維護業主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銀川市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物業秩序維護服務(以下簡稱“秩序維護”),是指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雙方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為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而實施的防范性、服務性安全保衛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物業秩序維護員,是指受聘于物業服務企業,按有關規定、行業標準或物業服務企業規章制度,具體實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公共秩序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 銀川市物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物業辦”)負責對全市物業秩序維護員的日常管理工作(培訓、注冊、認證、備案等)。
縣(區、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負責對本轄區內物業秩序維護員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物業秩序維護員(負責人)應由市物業辦和銀川市公安局統一組織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發給《銀川市物業服務秩序維護崗位技能證》(以下簡稱《崗位證》),并實行年檢制度。
《崗位證》是秩序維護員的上崗憑證,由其本人使用。未取得《崗位證》的秩序維護員不得從事物業秩序維護工作。
第六條 物業秩序維護員應當服從物業所在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對物業秩序維護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物業辦對已取得崗位證的秩序維護員,建立秩序維護員執業信用檔案,對其優良行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并定期公告該信用檔案。
第七條 物業秩序維護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年滿十八周歲,身體健康,品行良好;
?。ǘ┚哂谐踔幸陨衔幕潭?,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
?。ㄈ┙涍^市物業辦指定的機構培訓,并取得崗位證書。
第八條 物業秩序維護員的權限:
(一) 對刑事案件等現行違法犯罪人員,有權抓獲并扭送公安機關;
(二) 對發生在服務區域內的刑事、治安案件,有權保護現場、保護證據、維護現場秩序以及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情況;
(三) 依照服務單位規章制度規定或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勸阻或制止未經許可進入服務區域的人員和車輛;
(四) 按照服務單位規定或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出入服務區域內的人員、車輛及其所攜帶、裝載的物品進行驗證、檢查;
(五) 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服務區域進行安全防范檢查,提出整改的意見和建議;
(六) 協助服務單位制定有關安全保衛的規章、制度;
(七) 在執勤中遇到違法犯罪人員有權制止,不服制止,甚至行兇、報復的,可采取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
(八) 對服務對象進行法制宣傳,協助服務單位做好公共秩序維護工作,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發現隱患漏洞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協助服務單位及時整改;
(九) 對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和管制刀具的可疑人員有權進行盤查、監視,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十) 對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臨時)管理規約的,有權勸阻、制止和批評教育,但無處罰、裁決的權力;
(十一) 對有違法犯罪的嫌疑人,可以監視,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九條 物業秩序維護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ǘ┧巡樗说纳眢w、攜帶的物品;
?。ㄈ┛垩核俗C件、財產;
?。ㄋ模┪耆?、毆打他人或者唆使毆打他人;
?。ㄎ澹┳璧K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幚砻袷录m紛、經濟糾紛或勞動爭議;
?。ㄆ撸┣址富蛘咝孤犊蛻舻纳虡I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ò耍┩{服務對象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選聘具有《崗位證》的人員從事物業秩序維護服務,選聘時應核查擬聘人員在信用檔案中的相關記錄。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聘用秩序維護員之日起30日內,持其《崗位證》、身份證、照片復印件等向市物業辦辦理備案手續。
物業秩序維護員變更從業單位(變更崗位)的,應征得原聘用單位的同意,由原聘用單位出具解除合同證明,方可聘用到其它單位,并由本人持原從業單位解除合同證明及相關文件,到市物業辦辦理變更備案。
物業秩序維護員不再從事秩序維護服務工作的,原從業單位應將其服務期間的執業情況及離開原因,以書面形式報市物業辦辦理注銷備案。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秩序維護專項委托給保安服務公司的,物業服務企業持雙方簽訂的物業秩序維護專項委托合同及保安服務公司所派遣的物業秩序維護人員相關資料向市物業辦備案。
第十二條 物業秩序維護員在受聘服務期內,經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物業辦注銷其《崗位證》資格并記入其信用檔案中:
?。ㄒ唬┎环媳疽幎ǖ谄邨l的;
?。ǘ┻`反本規定第九條的;
(三)利用服務條件,侵犯業主、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等合法權益的;
?。ㄋ模I主、使用人的投訴置之不理,經查證屬實又不服從行政主管部門指導、監督的;
?。ㄎ澹┰谑芷笍氖挛飿I秩序維護服務合同期內,被媒體負面報道2次以上情況屬實,影響重大的;
?。┪磪⒓幽隀z或年檢不合格的;
(七)其他應予注銷《崗位證》資格的情形。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秩序維護員:
?。ㄒ唬┦苓^強制戒毒、勞動教養或刑事處罰的;
?。ǘ┍蛔N秩序維護員崗位證書未滿三年的;
?。ㄈ┍蛔N秩序維護員崗位證書累計兩次的。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秩序維護服務中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接受公安機關、物業所在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監督;
(二)按規定聘請具有《崗位證》的物業秩序維護員;
(三)加強對物業秩序維護員的日常教育和管理,組織物業秩序維護員參加全市統一的專業培訓;
(四)依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依法建立健全并落實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項物業秩序維護管理制度;
(五)根據物業服務內容,制定緊急救援搶險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防范演練;
(六)依據法律法規和執行服務合同的需要配置必要的裝備及安防器材,并依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的安防設施設備和器材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
?。ㄆ撸┮罁煞ㄒ幒蜆I主委托履行物業秩序維護服務中的報告、配合、勸阻和制止義務;
?。ò耍┳龊梦飿I管理區域的安全防范檢查工作,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隱患;同時根據主管部門下達的整改要求,及時整改;
?。ň牛┌匆幎?、約定協助搞好物業管理區域的消防管理工作;
?。ㄊ矃^域安全防范的重點部位設置警示標識,對可能引發人身傷亡事故的部位或場所設置統一規范、文明禮貌、用語簡明且醒目的警示標識,告示注意事項,明確禁止行為;
(十一)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做好其它物業秩序維護服務。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聘用未取得《崗位證》的人員,從事物業秩序維護服務工作的,我局將依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市物業辦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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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21 14: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