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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惠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惠價〔2007〕64號


各縣(區)物價局、市直各物業管理企業:

為規范我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促進和諧社會建設,根據廣東省物價局《關于加強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價〔2006〕284號)精神,現就加強我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各地各企業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一、物業服務收費根據不同物業的性質、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的住宅(不含別墅)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別墅、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后的住宅及其它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業主或業主大會與物業公司自主協商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二、各地在制定物業服務政府指導價時,要按有關規定實施成本監審,并綜合考慮物業服務質量、服務成本、硬件配套設施等因素以及廣大業主的承受能力,科學合理地制定當地政府指導價標準。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各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具體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備案制度,經備案的物業服務收費應通過價格信息網等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和公眾查詢。

三、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銷售商品房時應將前期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及收費項目、標準作為新建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的內容,在銷售場所公示。物業交付使用后,物業管理企業也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將上述內容及特約服務項目及標準進行公示。

四、物業交付使用時,物業管理區域實行出入證(卡)管理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物業管理企業應免費為業主提供不少于3張的出入證(卡),超過3張的出入證(卡)由物業管理企業按合理成本向業主收取費用。

五、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水費、電費的,除業主自愿,物業管理企業可預收水電費并逐月扣減外,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收取水電周轉金等與水電費繳交相關的費用。

六、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物價部門和房管部門制定的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管理企業向業主提供了最高服務等級未涵蓋的物業服務內容,物業服務收費標準需超過政府指導價標準的,必須依照《惠州市核定優質優價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見附件一)的規定,按照屬地原則,由企業報縣(區)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后執行。未經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不得超過政府指導價標準。

七、物業裝修管理相關費用以及物業公共水電費用分攤必須按《惠州市物業裝修管理相關費用的規定》(見附件二)和《惠州市物業公共水電費用分攤的規定》(見附件三)執行。

八、本通知從2007年7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各地在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映。

 

附件:一、惠州市核定優質優價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二、惠州市物業裝修管理相關費用的規定

三、惠州市物業公共水電費用分攤的規定


                            二OO七年六月二十日


 

主題詞:物業  收費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府辦,市規劃建設局,市房產局物業辦,市物價局監督檢查分局。
 
主辦:商品價格科                     電話:2808811
 

2007年6月20日印發             


附件一

惠州市核定優質優價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一、擬申請核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物業管理企業,應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區)價格主管部門提出調定價書面申請。

物業管理企業應提供以下的資料:

1.核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書面申請,并明確其提供的一級物業服務等級未涵蓋的具體物業服務內容。

2.資質證明及營業執照復印件。

3.所服務的物業管理區域總平面圖復印件。

4.中介機構出具的上年度物業管理企業財務審計報告(新建物業除外)。

5.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物業服務的相關合同。

6.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的調定價意見書面材料(新建物業除外)。

7.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所需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價格主管部門收到申報單位提交的書面申請和齊全的相關資料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收費標準的核定。由于客觀原因難以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策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提出核定的最后時限。

價格主管部門工作流程:

1.受理:如果申報單位提交的資料不全的,應告知其需補充的資料;資料齊全的應及時受理。

2.承辦:派員到現場調查核實。

3.成本監審:根據國家發改委《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對物業管理企業上一個年度的物業服務成本進行審核。

4.組織論證:可選擇召開座談會等形式進行論證,聽取業主、物業管理企業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5.辦理審批:核發文件。

三、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批文,自該物業業主委員會成立并重新簽定物業服務合同之日起停止執行。

四、縣(區)價格主管部門核定收費標準的文件需抄報市物價局備案。


附件二

惠州市物業裝修管理相關費用的規定


為規范物業交付使用后,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下同)裝修物業時,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及收費行為,現就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業主自聘裝修企業裝修物業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向業主或裝修企業收取共計不超過2000元/戶的裝修保證金(押金),具體保證金標準由雙方在裝修管理服務協議中約定。

業主裝修完畢后,經物業管理企業檢查驗收,沒有損壞公共部位、設備設施的或對公共部位、設備設施造成損壞,但由業主自行維修,并經物業管理企業驗收合格的,裝修保證金應自檢查合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全額退還業主或裝修企業。

二、裝修產生的垃圾余泥或裝修所需物料由業主自行處理的,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收費;自愿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處理的,清運費、搬運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

三、物業管理企業對裝修工人出入實行持證管理的,可按不超過10元/證的標準收取押金。如證件能重復多次使用且證件完好退回的,應如數退回押金。如證件不能重復多次使用的,可收取不超過3元/證的工本費。

除了前述費用外,在業主裝修期間,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再收取裝修管理費、電梯使用費、樓道維修費、公用設施損耗費等與裝修相關的各種名目的費用。

附件三


惠州市物業公共水電費用分攤的規定
 

物業公共服務收費中不包含公共水電費用分攤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水、電費用的分攤問題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綠化物養護、園林水池噴泉、值班室、保安亭、停車場以及社區喜慶活動、宣傳、裝飾等用水用電,其費用均由物業管理公共服務成本中列支,不得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下同)分攤。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企業辦公及生活等自用水、電,必須單獨設置計量表,其費用由物業管理企業負擔,不得向業主分攤。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多種經營活動的水、電費用,由該項經營收益中列支,不得向業主分攤。

四、住宅大樓內走廊、樓梯及電梯、增壓水泵、中央空調等公共設施設備的公用水、電費用,由本樓業主按實合理分攤。

五、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路燈用電費用,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所有業主按實合理分攤。

六、向業主分攤的公共水電費,需單獨設立計量表,并單獨列帳,按繳費周期向業主公布費用分攤的辦法、總金額以及各業主應負擔的金額等。嚴禁把分攤的水、電費用與業主自用的水、電費用在政府規定的水、電費收費標準上加價混合統收。


關鍵字查詢:廣東 惠州

閱讀: 23553 次     2009/9/18 1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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