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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住宅物業服務分等收費標準》





青價房[2007]14號

青島市物價局、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印發《住宅物業服務分等收費標準》的通知

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和嶗山區物價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各物業管理企業,各有關單位:

根據《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和《青島市物價局 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印發<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青價房[2007]13號)等有關規定,現將《住宅物業服務分等收費標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分等收費標準中的每個服務等級對應的收費標準為基準價格,在上浮不超過15%,下浮不限的浮動幅度內,由業主大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具體浮動幅度。

二、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在擬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時,其中綜合管理服務項目所選的等級既不得高于所選的公共區域清潔衛生服務項目等級,也不得高于所選的公共區域秩序維護項目等級。

三、業主大會成立后的住宅物業,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大會要求提供本通知公布的分等收費標準中未涵蓋的服務內容和設施設備,經雙方協商同意后,可適當提高收費標準。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服務成本協商確定。協商確定后的收費標準,報物業項目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四、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物業,本通知實施前,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已簽訂住宅物業服務合同(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本通知實施后物業服務合同(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尚未到期的,物業服務及收費標準仍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合同到期后,已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住宅物業,其物業服務及其收費標準按本通知公布的分等收費標準執行,業主大會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已滿,尚未成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已成立尚未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繼續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五、本通知自2007年3月1 日起在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嶗山區施行。
原青島市物價局、青島市建設委員會《關于制定〈青島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費指導標準〉的通知》(青價房[2000]336號),青島市物價局《關于制定住宅小區電梯運行費標準的通知》(青價房[2000]363號)同時廢止。

附件:住宅物業服務分等收費標準


關鍵字查詢:山東 青島

閱讀: 28374 次     2009/8/7 2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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