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價房服[2007]107號)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權法》和《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通知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湖北省境內經工商登記注冊、并取得相關資質證書的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開展物業服務的收費管理。
第四條 政府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物業管理企業誠信履約,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五條 根據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物業服務收費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由物業企業管理的普通住宅的物業綜合管理服務、停車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服務項目以及別墅區、非住宅區的物業實行市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市、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主管部門確定服務項目,綜合考慮物業服務質量,硬件配套設施因素,并進行服務成本監審,兼顧業主承受能力,合理制定政府指導價格標準及浮動幅度。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符合的原則。
第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包括綜合管理服務費、停車費和特約服務費。
綜合管理服務費:包括清掃保潔及清運;綠化養護;秩序維護;公共照明、通風、供電、給排水、電梯等共用設施設備運行、小修、養護所發生的人工、原輔材料費用等。
停車服務費:是指為維護保養停車場地設備設施、相關道路及管理所發生的人工,原輔材料費用等。
特約服務費:指物業管理企業受業主委托提供的戶內維修、家政服務等收取的費用。
第八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物業交付使用前及以后,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項目、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
第九條 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管理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十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其中,服務成本構成按照國家發改委、建設部印發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執行。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
第十一條 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不論采取包干制還是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服用,都應兼顧雙方利益,誠信履約。對物業服務收費中產生的糾紛或違約問題,屬政府指導價的,由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主管部門依法進行檢查、處理。
第十二條 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第十三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由業主大會作出決定,物業管理企業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通過專項維修資金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成本或支出由業主額外負擔。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收費由雙方合同約定。
第十六條 普通住宅和經濟適用房小區內符合規劃標準的封閉式共用車庫和露天停車場(停車位),由物業管理企業人員提供管理服務的,經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可收取停車服務費,具體標準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在優先保證業主停車的前提下,有條件的住宅小區可設立外來臨時停車位,其收費標準由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進入小區執行任務、搶修檢修、救護等特種車輛及業主的搬家車,送貨車和臨時停車(15分鐘內)不得收取停車費。
第十七條 業主對房屋進行裝修的,物業管理企業可按照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與業主或裝修企業約定裝修保證金(押金)、垃圾清運,裝修工人出入證押金(工本費)等費用的具體標準。此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與裝修相關的費用。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十九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內容、標準和收費項目的監督。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下發后,有關物業收費服務管理的其他規定,凡與本辦法不—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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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13 10:4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