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物價局 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印發《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指導標準》的通知
(青價房[2007]15號)
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和嶗山區物價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各物業管理企業,各有關單位:
根據《青島市物價局 青島市建設委員會 青島市公安局關于印發〈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青價費[2006]85號)和《青島市物價局 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印發<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青價房[2007]13號),現將《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指導標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指導標準為最高收費標準,下浮不限。
二、對進入住宅小區執行公務、搶修檢修、救護等特種車輛及為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提供搬家、送貨等服務的車輛,不得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
三、凡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配套建設的停車場(庫),業主大會成立前,其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由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在本通知公布的收費指導標準范圍內協商確定,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合同中無約定的,不得收費;業主大會成立后,其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由停車場(庫)產權人或使用權人與物業管理企業在本通知公布的收費指導標準范圍內協商確定,并經業主大會同意后在合同中約定。
四、本通知實施前,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已在合同中約定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本通知實施后,合同尚未到期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仍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合同到期后,按本通知公布的指導標準執行。
五、本通知自2007年3 月1 日起在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嶗山區施行。
附: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指導標準
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指導標準
備注:車型分類說明
根據公安部《關于印發〈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范〉和〈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的通知》(公安管[2004]115號)確定。
中型車:車長小于6米,乘座人數(含駕駛員)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載客汽車和車長大于等于6米,總質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載貨汽車;
小型車:車長小于6米,乘座人數小于等于9人的載客汽車和車長小于6米,總質量小于4500KG的載貨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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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20 12: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