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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規范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委員會備案的通知





(錫房物業[2006]4號)

二市(縣)、七區房管部門:

為了規范我市物業管理工作,進一步理順管理關系,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建設部《業主大會規程》的有關規定,現將我市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委員會備案的具體要求通知如下:

一、有關規定

1、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二、備案程序

1、受理。自業主委員會成立20日內,由業主委員會到項目所在市(縣)、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填寫《無錫市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委員會備案登記表》(見附件1),提交所需備案材料。市(縣)、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業主委員會提交的備案材料齊全的進行受理,材料不齊的應當說明原因并補齊后方可受理。

2、核對。市(縣)、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后,應對下述業主委員會提交的備案材料進行核對:

(一)《無錫市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委員會備案登記表》;

(二) 業主大會成立情況;

(三) 業主公約;

(四)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五) 業主大會與會人員含列席有關人員簽到單;

(六) 其他相關資料。

3、備案。經核對符合要求的,市(縣)、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無錫市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委員會備案回執》(見附件2),對不符合要求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5個工作日內退回。

三、備案要求

從2006年4月1日起,業主委員會備案工作一律由各市(縣)、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并于每年6月、12月將備案情況匯總上報市房產管理局物業管理處(見附件3)。

 

附件:1、無錫市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委員會備案登記表;

2、無錫市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委員會備案存根及回執;

3、無錫市業主委員會備案基本情況匯總表

無錫市房產管理局

二○○六年四月三日


關鍵字查詢:江蘇 無錫

閱讀: 9640 次     2009/5/18 11: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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