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閘北區物價局關于發布《閘北區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停放收費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收費單位:
《閘北區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停放收費暫行辦法》已經2007年9月24日閘北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物價局)辦公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閘北區物價局
2007年9月24日
閘北區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停放收費暫行辦法
為加強對本區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管理,規范各住宅小區停車收費行為,根據上海市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公布(2004)第40號]、上海市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上海市定價目錄〉中區域性定價權限的通知》[滬計價督(2003)001號]規定,現制定如下暫行辦法。
一、適用范圍
凡在本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機動車停放有償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收費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二、收費標準
(一)、機動車臨時停放
單位:元/泊位
閘北區物價局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費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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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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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放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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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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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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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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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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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時之內不收費;超過24小時,按標準重新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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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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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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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庫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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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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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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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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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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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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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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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收費標準為最高收費標準,下浮不限。
(二)、機動車長期停放
單位:元/泊位/月
收費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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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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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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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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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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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停放日期超過20天,按長期停放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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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簡易車庫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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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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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地下室車庫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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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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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收費標準為基準價,上浮幅度在25%以內,下浮不限。需上浮停車收費標準的,由區物價局根據申報的停放設施、管理成本等核定具體收費標準。
三、相關規定
(一)、機動車輛停放所發生的車位管理養護費,最高不超過本小區機動車停放標準的25%。車位管理養護費包含在機動車停放費中,不得另行收取。
(二)、業主大會成立前,物業管理區域的機動車停放收費,按照本辦法執行。業主大會成立后的小區,機動車在全體共用部分的停放、收費和管理等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決定對機動車停放收費的,參照以上規定確定收費標準。
(三)、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等特種車輛執行任務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不得收費。
(四)、各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收費單位除按規定收取車輛停放費外,不得收取辦證工本費等其他費用。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醒目處張貼停車收費標準價目表,接受業主及物價部門的監督。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區物價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處罰規定》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六)、本辦法由上海市閘北區物價局負責解釋。
(七)、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之前與本辦法內容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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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27 9: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