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價字〔2009〕19號
關于印發《柳州市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標準》(試行)和《柳州市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指導標準》(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我市住宅小區停車秩序,保障停車管理雙方的合法權益,現將《柳州市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標準》(試行)、《柳州市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指導標準》(試行)印發給你們,自2009年3月1日起實施,試行期兩年,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實施前已經執行的收費標準與此指導價標準不一致的,由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決定,并報市物價局備案。
附件:1.柳州市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標準(試行)
2.《柳州市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指導標準》試行
柳 州 市 物 價 局 柳 州 市 建 設 委 員 會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
附件1
柳州市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標準(試行)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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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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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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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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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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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制定車輛停放管理制度和發生緊急情況的處置預案,并經業主大會同意后實施(實行前期物業管理的,需經物業建設單位同意后實施)。
(2)地面設有交通標識,泊位線清晰,設置規范合理。
(3)引導車輛按規定路線行駛、線內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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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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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庫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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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車輛停放管理制度、臨時進出車輛停放的管理方案、發生緊急情況的處置預案,并經業主大會同意后實施(實行前期物業管理的,需經物業建設單位同意后實施)。
(2)在地面、墻面設有交通標識,泊位線清晰,設置規范合理。
(3)進出口設有道閘、減速裝置。
(4)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齊全。
(5)地下車庫配有足夠的抽水泵等抽水設備,能隨時啟用,有效抽排積水和洪水,保證車輛不被淹泡。
(6)無易燃、易爆及危險物品存放。
(7)引導車輛按規定路線行駛,按劃定泊位線內停放。
(8)有專人對進出車輛進行登記,進入時查驗車身狀況并發放停車憑證,離開時查驗停車憑證后放行。
(9)車場、車庫、車位干凈整潔。
(10)24小時有專人看管停車場或采用電子監控手段進行不間斷監視,勸阻、制止損害停放車輛的行為,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停放車輛丟失。
(11)及時對停車場地、道路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保證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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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3 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