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夢新/《黑龍江晨報》/20080910
近日新《哈爾濱市物業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結束征求意見階段?!稐l例》規定,物業出售共用部位最高罰20萬。
《條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交付之日的次月起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承擔;預收的物業服務費用不得超過12個月;將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出售或轉讓他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物業管理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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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10 8:51:00